【民法典】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时间:2024-04-07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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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成功代理过很多继承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很多因为各种形式不合格而判定无效的情形,本应属于自己的遗产就这么擦肩而过。因此,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遗产继承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在立遗嘱时,有时因为种种原因,遗嘱人可能会先后立下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可能不尽相同。那么,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我们究竟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生前是有权对自己的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的。同时,如果遗嘱人立下了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那么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规定,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也保证了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它避免了因为遗嘱内容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为遗嘱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遗嘱的设立和变更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遗嘱人应该在清醒、理智的状态下,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设立遗嘱,并在需要时及时对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同时,遗嘱的设立和变更也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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