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此类情况法院不予保护
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小政想和大家聊聊一个非常重要但可能也有些复杂的话题——诉讼时效。大家可能都听过这个词,但具体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打官司就可能变得非常困难。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一旦诉讼时效期间过去了,对方就会获得一个叫做“抗辩权”的东西。有了这个抗辩权,他们就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说你的诉讼已经过了时效,不应该再受理了。这样一来,即使你觉得自己有理有据,也可能因为时效问题而输掉官司。
不过,这里有个小例外。如果对方虽然有了抗辩权,但他们出于好心或者其他原因,同意继续履行他们的义务,或者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抗辩权,没有在法庭上提出来,那我们还是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但是啊,有一个情况是没办法通过诉讼来维权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你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当然,也有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法院可能会考虑延长这个时限,但这真的是非常少数的情况了。
那么,这个规定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其实,它主要是在提醒我们,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因为长时间的拖延不仅可能导致证据丢失、记忆模糊,还可能让案件变得更复杂。而及时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方式。
所以,调研员小政在这里提醒大家,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千万不要犹豫和拖延。要及时采取行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百家难,连百姓心。如果你有法律难题可以私信我,也希望更多的有志之士加入我们,为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维权内参【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聘法制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1、010-53382908、010-5621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