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随母落户被拒分征地补偿款 法院:应当分!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定,随母落户于该村的未成年人被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合法吗?
2013年12月,夏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5年5月生育王某甲。王某甲出生即随母落户于乙村民小组,并一直在该处居住、生活。2019年,因政府建设,征收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乙村民小组向其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每名成员分得7590元。经议定,乙村民小组以王某甲系“空挂户”为由,将其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王某甲未能参与此次分配。随后,王某甲起诉至自贡市大安区法院,要求乙村民小组支付2019年度集体收益款75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乙村民小组,且在该处居住、生活。综合王某甲的户籍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王某甲为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分得乙村民小组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乙村民小组向王某甲支付征地补偿款7590元。法官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内义务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因法定事由不被随意剥夺、非因法定事由不丧失,而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依据的必要标准,在尊重民主自治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户籍登记、生存生活基础保障等综合考量。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民主讨论并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具备成员资格是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前提,各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均可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周艳霖 何安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412/2856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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