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也有李鬼?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宣判

时间:2024-04-17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1.png

  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庭审现场 攀枝花市西区法院供图

  

  王敏 苏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4月3日9时许,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在攀枝花市西区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网店退还原告谢某某购买“攀枝花芒果”货款107.6元并赔偿500元。当日,来自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等到庭旁听。

  

  张冠李戴 广西芒果冒充攀枝花芒果

  

  3月12日,谢某某想购买一些攀枝花芒果送朋友,在淘宝平台看见一家名为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网店在销售攀枝花凯特芒果,且店铺宣传商品为“攀枝花凯特芒果、产地直发”。谢某某与该店客服沟通,客服称销售的是今年的凯特芒果,于是,谢某某下单购买了价值107.6元的攀枝花凯特芒果。3月17日,谢某某收到芒果后,发现快递单上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崇左,谢某某又去咨询了朋友,得知攀枝花凯特芒果现还没有成熟上市。随后,谢某某将从该网店购买的芒果送至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鉴定后,确认该芒果不是攀枝花的凯特芒果。

  

  谢某某与该网店多次沟通,对方告诉谢某某,卖给谢某某的芒果虽然是广西产的,但果树苗却是攀枝花移栽到广西的,应该属于攀枝花凯特芒果。谢某某认为该网店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凯特芒果,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遂向攀枝花市西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李鬼”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获农业部批准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单独的名称冠名,标志使用人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不得随意、擅自使用。被告在淘宝店铺案涉商品界面明确以“攀枝花凯特芒果、产地直发”对外宣传,且在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明确告知其所销售产品系新鲜的攀枝花凯特芒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宣传的错误认识,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崇左,结合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攀枝花凯特芒果上市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法院认为,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原告购买案涉芒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该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之规定,原告谢某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7.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现在攀枝花芒果正处于花期及挂果期,上市时间为5月下旬至12月底。”旁听市民表示,这起“假芒果案”对于“攀枝花芒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西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从案发到宣判,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西区法院对推动“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警示商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庭审结束后,该院组织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司法保护“攀枝花芒果”发展座谈会,旨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加强“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411/285666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