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监委员会监察的对象

时间:2024-04-19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在编制上可能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但他们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也被纳入监察范围。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包括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上的员工,他们在经营国有资产、管理企业事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力,因此也是监察的重点对象。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些单位虽然不直接涉及政府行政权力,但其在社会公共服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管理人员也被纳入监察范围。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他们在基层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也被纳入监察范围。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意味着只要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可能成为监察对象。

通过对这些对象的监察,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旨在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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