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时间:2024-04-20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完整收集、规范管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23年11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省档案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依据、起草背景和过程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为落实这一规定,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档案管理办法。

  为此,省司法厅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借鉴外省市有关规定,6月起草完成《办法》初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赴泰安等市进行调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8月,与省档案局进行了沟通对接。9月,向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30余条。对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形成《办法》会签稿,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档案局会签。根据会签意见再次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请省政府同意后发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有:第一条至第五条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工作原则等作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各决策阶段应当收集的材料;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档案整理、管理和移送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

  三、《办法》的特点

  《办法》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明确了责任分工。规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文件材料的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和归档;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统一归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阶段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阶段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二是实现了全流程档案管理。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执行和调整阶段应当收集的材料。此外,还规定了档案的整理、管理和移送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由档案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增强了档案管理的刚性约束。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7575/202311/b915da8d-acb6-43c4-83a7-4938316dfb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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