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
通知
鲁司〔2023〕26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重要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意见》和《若干措施》规定的职责、程序、内容和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二、准确把握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基本原则
《意见》规定的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是确保制定出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合法有效管用的重要前提和关键。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不仅要依照部门单行法,还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以及其他相关执法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法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制定出台后要向社会公开,不得作为内部文件。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3号)等有关要求。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统筹考虑裁量因素,保障过罚相当,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每一位行政相对人,不得畸轻畸重。要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充分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避免通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全面落实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各项要求
《意见》《若干措施》对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7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可以参照执行。
(一)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常用的管理手段,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关注度高。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省级行政机关在制定本系统、本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单行法有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形式上要明确具体、方便执法人员使用,一般以列表形式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具体可参照附件)。
违法行为的表述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本一致,提炼、概括时要精准、全面,并注重与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法定依据要按照规范表述列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标题、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依据要具体到相应的条、款、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两个以上的,按照效力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依据有冲突的,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下位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以提高下限、降低上限等方式进行细化的,适用细化的法律规范。
裁量阶次要包含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阶次。对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外的裁量阶次,不便于在每项违法行为事项上明确或者可以在多个违法行为事项上合并表述的,可以通过制定总则、实施规则等形式统一明确或者合并表述。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划分阶次时,一般要包含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阶次。如果根据法定裁量情形无法划分成三个阶次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阶次;如果裁量幅度越小越有利于执行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阶次。
适用条件要对应每一个裁量阶次细化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形,使用确定性法律概念,确保易于理解、无歧义、可操作性强,方便一线执法人员适用。对于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单行法有规定的,还要结合单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其中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按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细化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按照“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细化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危害后果轻微的具体情形;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单行法的规定细化具体情形。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的适用条件要在单行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根据情节轻重合理细化每个裁量阶次的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要对应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明确具体行政处罚种类,合理划分罚款区间。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何种种类的行政处罚;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要明确单处还是并处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幅度的,要在最高限与最低限之间按照不同阶次明确罚款幅度,不同阶次的幅度要基本均衡。在细化的各幅度能够覆盖法定罚款幅度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以具体数额为处罚标准的裁量阶次。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外减轻处罚的,要在严格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处罚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不同种类的处罚而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区间或数额。
(二)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事前监管手段,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对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裁量权基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授权省级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的,省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或者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对省级设定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制定省政府规章或者按照相关授权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以及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的,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要与国家和省有关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等工作相衔接,已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了行政许可具体条件,或者已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性规定按要求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的,可以不再另行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三)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征收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合理划分阶次,列明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征收标准;对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列明使用的计算方法及适用的具体情形。
(四)规范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为。对其他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实施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权限。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重点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对需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明确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可以作出明确界定。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可以对行政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次等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期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对有幅度的行政给付合理划分阶次,明确具体标准、条件、金额等。
四、有关要求
省级行政执法单位是本系统、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启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或者修订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对口联系,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建议,将前期印发的“不罚”“轻罚”清单中的内容融入新制定或修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在省域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方便行政执法人员适用。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可以以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压茬推进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订完成本系统、本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请省级行政执法单位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或修订后7日内提供正式文件(电子版和pdf版)及起草说明;原行政裁量权基准符合最新要求无需修改的,请提供原文件(word版和pdf版),相关材料请发送至省司法厅。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模版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307/7a532d3e-4eaa-4ac1-93e8-9458298db9e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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