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
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司〔2023〕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协助核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核查单位)依法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向掌握或者知悉该内容且对申请人有证明义务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协助核查单位)提出协助核查请求,协助核查单位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向核查单位提供证明性核查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核查单位依法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应当优先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其他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依法需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核查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单位无法通过线上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可以请求协助核查单位予以协助。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行政协助核查平台,推动协助核查工作便捷化、高效化。
核查单位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时应当积极履行核查义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确需行政协助的,向协助核查单位提出书面请求。
协助核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协助核查义务,对经核实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核查请求,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本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核查的或者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核查单位需要协助核查的,应当向协助核查单位发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见附件1),明确协助核查的理由、申请人承诺内容、核查需求、反馈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协助核查单位收到协助核查请求后,应当及时、认真核实。经核实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应当于收到协助核查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核查单位,并退回《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
第八条协助核查单位经核实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应当立即完成核查并出具《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见附件2)。对不能即时完成核查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于收到协助核查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向核查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的,经书面告知核查单位,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通过电子公文系统发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的,以系统载明的送达时间作为收到时间;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以签收时间作为收到时间;其他发送方式无法明确收到时间的,应当由收到单位相关人员填写回执,以回执注明时间为收到时间。
第十条常态化开展协助核查的核查单位和协助核查单位应当建立快捷便利的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权责,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为高质量开展核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最大限度提高协助核查效率,缩短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时间。
第十一条核查单位和协助核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事项办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行政事项办理期限要求,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因行政协助核查问题发生争议的,由核查单位和协助核查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查单位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行政事项,事后再提交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坚决避免因争议久拖不决导致影响行政事项办理效率。
第十三条在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工作中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模板)
××××协查〔20××〕××号
××××××:
我单位在办理(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的(申请的行政事项名称)事项过程中,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就(办理事项具备的资格条件)由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承诺。为核查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特请求你单位协助核查以下承诺信息是否真实:
1.
2.
………………………………
请将核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日内(年月日前)函告我单位。感谢支持!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
年月日
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回执
××××协查〔20××〕××号
签收时间: 签收人: 单位公章(可选):
附件2
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模板)
××××协查复〔20××〕××号
××××××:
你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核查函(××××××协查〔××××〕××号)收悉。你单位请求核查的以下事项:
1.
2.
………………………………
经我单位认真核查,。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
年月日
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回执
××××协查复〔20××〕××号
签收时间: 签收人: 单位公章(可选):
附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307/acce4bb7-3083-47a2-8602-49985b46eef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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