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法院判了!

时间:2024-04-20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亲人离世后

  家人持其生前的存款单向银行取款

  银行以未取得继承权为由

  拒绝返还存款

  ……

  法院将如何判决?

  日前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市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起来了解

  基本案情

  甲和乙系夫妻关系。2017年底,乙与某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书,约定由乙在该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存款金额190万元,期限为5年。当天,乙按约定在银行存款190万元。之后,乙患病,病危期间立下了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及本案定期存款190万元的继承权遗嘱。约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甲持乙的死亡证明、遗嘱、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时,银行以甲未取得乙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将银行诉至文山市法院。

  法院审理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所立的遗嘱系合法遗嘱,甲系19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故判决银行返还甲19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本案中,由于乙已故,甲无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对乙的遗嘱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故甲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判处。本案对有相似情况的公民办理取款手续有一定参考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hygq/202308/t20230821_81935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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