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反家暴”,你问我来答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施行8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家庭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专业家事审判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梳理涉家暴案件中当事人常问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以“群众来问,法官回答”的方式为大家解读,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问:什么是《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有人说夫妻间吵架、互相推搡、拉扯就是家暴;有人说孩子不听话被父母打了也是家暴,那么如何准确识别《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虽然形式上表现多样,但核心是施暴人试图通过家暴行为对受害人进行控制。严重的家庭冲突虽可能引发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但并非都属于《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在明确规定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同时,使用了一个“等”字,给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界定家庭暴力留下司法适用空间。

  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要达到什么程度?

  我们结婚五年了经常吵架,一言不合他就随手抄起东西砸向我。那天我们在家吃晚饭,因为琐事争吵起来,他拿起桌上的热汤向我泼来,我的手臂被烫伤起了水泡。我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却说这都是你自己不小心烫伤的。我该怎么举证?

  答: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防范暴力升级转变为恶性刑事案件。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以及能够快速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家暴侵害的功能,《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在事实审查上,法官会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常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事实是否存在较大可能性,是否具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证明标准无需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只需达到“存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法院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第六条同时列举了十一种证据形式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具体为: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问:离婚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同于已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

  我们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了,他总是给我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我,我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在我起诉离婚,仅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他构成家暴?我还需要再提交其他证据吗?

  答:为了给受害人提供一道法律上的“隔离墙”,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律程序上不依托于其他诉讼程序而具有独立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基于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和快速及时的程序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远低于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且实践中一部分保护令是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作出,故在离婚诉讼中,仅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规定》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问:特殊主体遭遇家暴,谁能帮助他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收集证据?

  我因下肢瘫痪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间久了我的配偶嫌弃我拖累他,常常辱骂我,还不给我吃饭,我该向谁求助?

  答:一些涉家暴因素的家事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受害人通常为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导致案件具有伦理性、隐蔽性等特点。现实中,因年老、年幼、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受害人不敢或不能亲自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充分保护特殊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反家暴法》规定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和主体范围。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规定》对代为申请的主体进行了扩充,特别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当事人意愿,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可以代为申请。至此在法律上充分整合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合力联动保障弱势群体及时有效维权。在证据收集方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还可依职权对特定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与探知,推动解决家暴举证难问题。

  问:法律对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何惩治?

  今天我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上面明确写着责令他迁出我的住所。但我还是很担心,要是他不履行裁定,一直不走怎么办?

  答:目前,由于部分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够了解,难免会对保护令作出后的法律效果产生多种担心。为了消除受害人的顾虑,鼓励受害人勇敢向家暴说不,人民法院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与惩治方面有如下措施:

  1.多主体协助,共同共责助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会根据个案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机构送达。在保护令有效期内,法院会与上述相关协助主体就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避免暴力再次发生和升级为恶性事件。

  2.多层次释明,督促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明确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如果施暴方在保护令的保护期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问:因家暴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这婚还能离吗?

  在法庭上他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我们的感情还能够修复,让法官再给他一次机会。他还当面对我下跪,痛哭着想挽留我,并表态以后绝不再打我了。虽然我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我坚决想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为了及时高效保护家暴受害人维权,《规定》第十一条把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的法定情形,从而扩大适用范围,及时助力受害人维权。

  问:离婚诉讼中,施暴方能直接抚养孩子吗?

  我是一个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每次他喝酒回来,都当着孩子的面,辱骂我、对我进行拳打脚踢。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我担心会不会因为他经济条件比我好,我会无法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答: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了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问: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家暴方有没有相应的惩罚?

  我听说离婚诉讼分财产,就是一人一半。但是他对我进行家暴,我要求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予以多分,能得到支持吗?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问:家暴让我身心受伤,我能得到赔偿吗?

  我在网上看了法院的普法文章了解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的,那么不提离婚,能否对家暴带来的损害单独提出赔偿?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身体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产生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需要提示的是,男女双方若是协议离婚的,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除非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问:家暴带来的心理创伤如何修复?

  我起诉离婚了,但家暴让我对两性关系产生畏惧,谁能告诉我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

  答:家暴发生后,虽然身体上的伤害会随时间逐渐恢复,但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往往难以修复。为此,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在审理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中,开辟“家立方”家庭司法保护新模式,与北京市妇联签署《在家事审判中注重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家事审判工作联动机制,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在个案审理中可依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妇联干部、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介入疏导,缓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更多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帮扶。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329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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