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应该怎么休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张女士是红科公司员工,2019年起其一直在案外公司天远公司工作,其自天远公司离职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职红科公司,2022年12月31日从红科公司离职。在职期间张女士欲请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职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无效,只有工作满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红科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7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红科公司支付张女士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7元。

  张女士诉称,入职红科公司之前,其已连续工作满一年。自入职红科公司之日起,其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但经多次要求与解释,红科公司均只承认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拒绝安排其享受年休假,侵犯其带薪休假的权益。

  红科公司辩称,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年假”一章的规定,员工入职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且该规章制度在入职时已经告知张女士,张女士并未提出质疑。张女士2021年10月15日入职其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工作尚不满一年,故该期间无权在其公司享受年休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女士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个税缴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入职红科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自其入职红科公司之日起,每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红科公司主张张女士入职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但排除劳动者年休假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规定应属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拘束力,对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红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因年休假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步增多。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并不知悉,或存在认识误区,法官针对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讲解,呼吁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

  一、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能用来累计工作年限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中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法律法规没有限定必须为同一家单位,也即员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法享受年休假。

  二、职工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见,依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亦不同。

  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证明自身在其他单位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劳动者通常可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证明、住房公积金记录、劳动合同、档案记载材料等证据,以证明自身的工作年限,进而核算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三、职工未休年假工资如何核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通常情况下,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年度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度正常提供出勤时间,折算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前述300%的核算结果中,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则还应支付剩余200%。

  法官在此提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如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则应依法核算应休年假的天数,并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文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名称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274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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