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猎聘服务”需谨慎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当前正值春招火热进行中,每个求职者都期待能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一些招聘机构正是利用求职者的这种心理,以担保能找到“好”工作为噱头,与其签署费用高昂的“服务合同”。但后续推荐岗位却往往不尽人意,与签订合同时承诺的岗位大相径庭。遇到这种情况,求职者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件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岗位推荐居间服务协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依托自身资源协助李某依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办理某央企公司或者其他北京市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岗位推荐等相关事宜。人力资源公司收取李某总咨询服务费用29万元。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为李某办理某央企公司或者其他北京市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岗位推荐事宜且保证李某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综合年薪不低于12万元,与单位直签劳动合同(不含进京指标)等。若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办理不成的,人力资源公司需3个工作日退还已收取李某的全部咨询服务费;办理过程中如因李某原因停止办理或李某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人力资源公司不承担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李某咨询服务费。该协议签订前后,李某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李某推荐某国有控股公司职位,李某去该公司面试但发现面试职位并非其投递的职位,且薪资待遇与约定相差悬殊。后李某表示该公司非合同约定的国企央企单位,故对人力资源公司的履约行为提出异议。人力资源公司表示,该公司已通过李某面试,让李某在规定的时间与公司对接签约事宜,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经查,人力资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实际已经被公司录用,人力资源公司的有关已录用的主张仅为其单方陈述。

  李某表示,即便后来自己把对岗位的薪资待遇等要求降低之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仍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在期限内向李某推荐符合合同约定的合适岗位。故李某将某人力资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岗位推荐居间服务协议》对于推荐岗位的企业性质、薪酬标准、办理周期和入职标准均有明确约定,现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其已经提供了符合协议约定的工作岗位,但其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人力资源公司代某国有控股公司通知李某已被录用,并未提交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李某被该公司录用,以及该公司岗位符合《岗位推荐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等事实,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现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岗位推荐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的办理周期内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中介服务的事实,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咨询服务费。

  法官提示:

  在选择中介机构方面,求职者应该了解中介机构是否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核实其经营是否与执照相符,谨慎参与个人组织的招聘活动。在求职过程中,妥善保存与中介机构、招聘公司打款凭证、招聘信息、聊天记录和电话记录等证据材料。求职者需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防止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应聘者信任,与招聘公司或皮包公司事先合谋或自己上演“双簧”,先由中介公司推荐工作为由收取中介费,再编造理由拒绝面试者。

  在选择招聘单位方面,求职者应通过正规途径多核实招聘单位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对于推荐不符合预期工作岗位,及时与家人或中介机构沟通予以拒绝。

  在自身认识方面,求职者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学习,谨慎签署相关文件。同时,端正心态,不通过乱拖关系、违规找门路或利益输送等不当方式择业。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29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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