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已退休事实继续领取住房公积金、加班费,不诚信行为构成侵权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应当以诚实不欺为首要前提,否则其获取的财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员工隐瞒其早已退休的事实,继续在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支付加班费。此种情形下,该员工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又会如何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认定?

  杜某是L公司的老员工,早在2004年12月便入职该公司工作,2020年,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表面上看,双方的关系随着长达十几年的合作愈发和谐稳定,而实际上,杜某与L公司的矛盾与纠纷已日益深化。2020年10月杜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没想到,这么一起以杜某为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触发了另一起以L公司为原告的侵权之诉......

  L公司发现,早在2011年,杜某就在B省办理了退休,经法院向相关部门核实,杜某确已在2011年8月退休,而在2011年至2020年长达九年的时间里,L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并支付了加班工资。

  基于上述事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2011年8月杜某办理退休手续,其与L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对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上述日期后的各项款项包括津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请求均不予支持。

  L公司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得知杜某早已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而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按照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而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支付加班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杜某在已经退休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退休事实,导致其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58 969 元(杜某已经全部提取)并支付2011年8月至2020 年10月的加班费22 811.42 元,要求杜某赔偿上述损失。

  本案中,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加班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给付劳动者的一定的货币补贴和劳动报酬。因此,L公司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础应是其与杜某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L公司并不负有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故杜某在此期间继续提取公司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加班工资缺乏基础。现L公司在不负义务的情况下实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支付了加班工资,杜某亦实际取得该部分利益,应认定杜某给L公司造成了损失。杜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向L公司告知过其已经于2011年8月退休的事实,导致L公司仍按照劳动关系履行义务,客观上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和加班工资,故杜某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上存在过错,并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杜某返还L公司缴纳公积金损失58 969元、支付加班工资损失10 000元。

  本案纠纷系因杜某未能如实告知某公司其已办理退休手续而引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

  本案中,杜某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未能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某公司,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引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法院认定杜某应当赔偿某公司的损失,且在确定损失数额时,亦充分考虑了杜某付出劳动的实际情况而对损失数额予以核定,平衡了双方利益。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215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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