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万州法院一起案例入选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六批)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市高法院发布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六批),其中,万州法院办理的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通讯网络领域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严厉打击

  

  案号:(2022)渝0101刑初572号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侯俊芳、汪兰钦、邓洲、张永林、潘家云、任莲、刘春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某某利用其在重庆市万州区某镇某通讯营业厅工作之便,在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信息,以每条人民币3-1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淘宝拉新、京东拉新”等网络微信群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抖音、京东、淘宝等网络平台账户,其间共非法获利8136.27元。案发后,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7月6日,向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向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向某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8133.27元,并在省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向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不特定大多数公民个人生活受到骚扰、隐私被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违法所得8136.2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判令向某某给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133.27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省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信息交流的途径日趋多样化,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聊天软件等网络通讯工具在带来信息交流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利,是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重要任务。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某利用其在通讯营业厅工作便利,非法收集公民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后,通过网络通讯群组售卖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牟利,其行为不仅使得众多不特定公民的生活安宁受到骚扰、隐私权利遭到侵害,同时也损害了信息网络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既追究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坚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利益的司法态度,对于规范通讯网络领域从业人员依法履职,斩断网络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533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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