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法院一案例入选2022年度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市高法院发布2022年度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万州法院办理的吉林某建设公司诉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理案成功入选。

  

  吉林某建设公司诉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理案

  (对招标文件争议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典型意义

  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筛选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作为招标人意思表示的载体,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避免使用语义模糊、具有歧义的表述,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当事人对招标文件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作出解释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督职责。本案中,当事人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条款产生理解歧义,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保护了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和竞标机会,并重申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营造公平诚信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2020年,云阳某建设有限公司就某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有“单个合同金额14000万元及以上的单跨8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的,符合投标业绩条件。吉林某建设公司系七家投标人之一,其提供了最大跨径80米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在包含本数时均使用“及以上”的表述,但对桥梁工程施工业绩的跨距仅使用“以上”的表述,故“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施工业绩要求不应包含本数,遂否决了吉林某建设公司的投标。该公司不服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云阳某建设有限公司回复称其真实意思与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一致。随后,吉林某建设公司向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所用词句表述能够明确招标人的真实意思,“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不包含本数,遂决定维持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驳回吉林某建设公司的投诉。嗣后,吉林某建设公司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认为,对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应包含本数,故撤销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作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此后,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招标人云阳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仍以相同理由认定吉林某建设公司资格评审不合格,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云阳某建设有限公司亦支持该结果。吉林某建设公司遂再次向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调查认为,评标委员会于复核过程中并无违法违规行为,其不包含本数的认定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故决定驳回投诉。吉林某建设公司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遂诉请撤销,并要求判令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裁判结果

  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有“单个合同金额14000万元及以上的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施工业绩的,符合投标业绩条件。现代汉语中“以上”“以下”的表义和用法,存在严重的混乱和分歧,一般人所说的包含或者不包含所谓本数,都是从自我感觉出发。本案中,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对桥梁工程的合同金额、跨距分别使用“及以上”、“以上”的表述,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招标人意在精确区分是否包括本数在内,但这并不妨碍投标人据其“认为”或者“以为”的语义解释和本来用法,作出均包含本数的不同理解。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之规定,“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应当认定包含本数在内,以保护投标人的信赖利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包含本数,据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生效后,该认定是对投标业绩起点具有确定力的解释,对后续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活动与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活动具有拘束力、执行力。评标委员会不按照已经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复核,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以纠正,违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其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4456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