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丨廖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万州区法院召开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六起典型案例,现陆续予以发布。

  

  廖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承认情感付出、家庭教育、子女抚养等家庭义务的价值,使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家庭义务并非局限于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相互协助、家庭教育、情感付出等均是家庭义务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数十年如一日以一己之力含辛茹苦抚育婚生子成长的廖某某于离婚时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依法肯定履行家庭义务对于家庭健康存续、子女健康成长等的无形价值,有利于构建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新型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实践和谐、平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本案情

  廖某某(女)与邓某某(男)在外地务工时相识相恋,于2006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9日生育一子邓某森。后双方因性格、家庭琐事等多次产生矛盾,自2009年春节后分居至今。从2008年5月左右起,邓某森一直跟随廖某某在广西学习、生活,并由廖某某单方抚养至今,现于当地某实验中学初中三年级就读。廖某某认为其与邓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22年9月7日诉请离婚,并请求邓某某向其支付2009年2月至2022年8月的离婚经济补偿金815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与邓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其离婚。廖某某作为女性和母亲,在与邓某某分居的十数年间,以一己之力含辛茹苦地抚育子女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投入较多情感,在离婚时依法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遂判决准许廖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并结合廖某某之付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邓某某向其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213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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