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吗?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
2018年蒲某雇佣原告卢某在贵州做工,完工后经结算,蒲某欠卢某劳务工资1万余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蒲某于2021年去世,原告卢某将蒲某的配偶向某、子女蒲某1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蒲某欠原告的劳务工资欠款1万余元。后原告卢某因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云阳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父债子还”有相应限制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务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无遗产可以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40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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