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宠物狗“货不对板”,购买者可以索赔吗?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宠物饲养家庭越来越多,宠物交易量越来越大,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也屡见不鲜。但因网购存在时空局限,消费者本欲购买的宠物到手时却与商家描述不符,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宠物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因出售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狗,被判返还钱款。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8日,刘某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向任某购买宠物狗,双方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买卖一条宠物狗(带胎、年纪一岁多)。同日,刘某按照约定支付定金。2022年7月3日,刘某微信确认任某远距离拍摄的发货视频后按约支付剩余货款。

  2022年7月4日,刘某通过微信联系任某,发现其已被任某“拉黑”。2022年7月7日,刘某签收狗却发现该狗不是双方确认交易的带胎宠物狗,而是一条未带胎的有皮肤病的老龄狗。刘某通过多种渠道找到任某,要求任某退款,但双方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向任某购买宠物狗,支付了定金及尾款,任某向其发货,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刘某按约向任某支付货款,任某应诚信履行交付一条带胎宠物狗的义务。但是,任某交付给刘某的却是一条有皮肤病且未带胎的老龄宠物狗,并在交付货运后将刘某“拉黑”,其主观恶意较大,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扰乱网络交易秩序。任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刘某主张任某向其退还货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法官说法:网购有风险,消费者需谨慎。现实中,时常出现买方收到的宠物与实际购买的宠物不一致、售后保障难、买方维护权利举证难等问题。建议消费者在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处购买,与商家就所购买宠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特征等进行详细约定,并将上述约定形成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用于维权。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468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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