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流窜多地偷狗获刑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不少地区有食用狗肉的习惯,狗肉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财迷心窍,盗取家养犬只用于销售,不仅对狗主人造成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伤害,偷狗者为抓狗所使用的超剂量毒药更为消费者带来潜在的中毒风险。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狗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和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回顾:1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杨某甲时常相约一起偷狗,二人驾驶三轮车,先后来到永川区、璧山区、沙坪坝区的农村寻找目标。确定目标后,两人便向狗投放藏有毒药的食物,待狗被毒倒之后,再用随身携带的编织袋把死去的狗装好,用三轮车拉走卖掉。共计盗走多名村民在院坝、卧室窗户等处栓养的6只狗,价值总计1708元。2022年12月22日晚,两人在永川区金龙镇盗狗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在永川区金龙镇金龙汽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民警从二人处扣押到铁质尖刀、疑似毒狗药“三步倒”及已死亡的黑色田园犬一条,并将黑色田园犬发还给其主人。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杨某甲流窜多地,多次盗取他人饲养犬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90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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