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网络空间侮辱诽谤他人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唐某某诉永川区公安局、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禁止利用网络空间侮辱诽谤他人)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信息传播、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文明上网,理性发声,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随意发表、传播不法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因与业委会在小区管理上存在矛盾和冲突,便多次针对特定主体在业主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的贬损言论,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执法机关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本案例系人民法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生动实践,有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网民尚德守法、理性表达,营造风清气正、向上向善的网络空间环境,促进网络生态文明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唐某某、袁某某均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袁某某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袁某某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唐某某因在小区消防整改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上对袁某某心存不满,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2021年9月至11月,唐某某多次在“某小区业主1群(500人)”微信群里发表侮辱袁某某的言论。袁某某认为唐某某的辱骂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向唐某某警告无果后,于2021年11月27日向永川区公安局报案。永川区公安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唐某某在该微信业主群多次对袁某某发表侮辱性言论属实,情节恶劣。2022年1月26日,永川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唐某某不服,向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4月22日,永川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唐某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唐某某于2021年9月至11月在“某小区业主1群(500人)”微信群里多次发表侮辱袁某某的言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由于唐某某的行为给第三人工作、生活、名誉造成较大影响,属于情节较重,因此,永川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该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702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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