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飞的8部“苹果”手机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情还原

  西安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常年在B快递公司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处邮寄快递。A公司称2021年5月,公司员工小张在B公司小程序中下单邮寄快递,B公司派快递员前来取货,托寄物为8部“苹果”手机,实际重量为1.7kg,邮费12元。次日,因包裹未送达,A公司负责人询问派件员,派件员告知贴错单,邮件被发送至广东。2021年6月,派件员向A公司负责人告知邮件丢失并询问丢失手机型号。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联系,就赔偿事宜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A公司遂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B公司工作人员曾微信要求小张提供丢失手机的型号,小张上报了8部手机相关信息。庭审中,被告称快递电子存根上只显示一部手机,对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为8部手机不认可。另外,被告提交邮寄系统电子数据,以此证明小张在网上下单之后,系统明确提示用户是否保价,小张并未选择,故依照电子合同约定非保价物品丢失的赔偿标准为运费的7倍。A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西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手机租赁协议》、每日电子报价单、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以此证明因被告未及时处理手机丢失一事,其向收货方赔偿手机价款20200元,支付违约金4040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重大过失导致物品丢失,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中丢失的物品情况,快递电子存根上虽只显示一部手机,但快递的实际重量为1.7kg,因一部苹果手机的正常重量约为200g,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寄出物品为8部手机,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而对于8部手机的价值,因被告工作人员曾在微信中表示对于手机情况其内部有视频可供查询,但庭审中被告公司并未提交,因此法院按照原告向案外人的赔付金额确定手机价值,被告公司应赔付原告损失20200元。因被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并非2021年5月小张在B公司邮寄的相关信息,无法证明该日其已就保价事宜向原告尽到提示义务,故被告关于非保价物品丢失仅赔付7倍运费的协议约定,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并非因寄件丢失导致的必然损失,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638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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