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进农村 老人权益得保障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丹凤县法院铁峪铺法庭在辖区纠纷发生地就地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并邀请当地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村干部及群众参与了旁听,不仅减轻了当事人来回奔波,而且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1989年,原告周甲与妻子共同收养了时年8岁的周乙,并供其上学。2004年周甲妻子去世,2005年在周甲的操办下为养子周乙娶妻成家。2012年周乙夫妻二人将周甲原四间瓦房拆旧建新,建起了四间两层楼房,周甲出资4000余元购买了太阳能热水器及马桶等,一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后因周乙常年在外打工,周甲和儿媳妇在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便分开吃住,周乙也不负担周甲生活花费及医疗费。2021年8月周甲起诉至铁峪铺法庭,要求和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该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双方因养老事宜经村上多次调解均未果,被告近三年来未对原告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今年周甲又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和被告周乙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补偿原告支出的抚养费和占用其宅基地的费用。

  法庭受理后,多次组织调解,从亲情、道德、法律等层面多次向原、被告做工作,希望双方互相克制、摒弃前嫌,力促被告周乙和原告亲生女儿一起妥善解决原告周甲的养老问题,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竭力创造一个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但原告坚决不同意调和双方关系,执意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告也对如何承担赡养义务推三阻四,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便利群众诉讼、查明事实真相,扩大法治宣传效果,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公众行为规范、价值、引导作用,倡导树立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于是铁峪铺法庭决定采用巡回开庭的方式审理了此案。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悉心劝导子女要有百善效为先的道德理念,要承担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一旦违反此义务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后又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及村组干部群众意见后,法庭做出判决:解除周甲和周乙之间的收养关系;周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8日前向周甲给付生活费400元,直至其终老时止;被告周乙一次性付给周甲房屋及其宅基地补偿费40000元。

  该案的判决既防止了家庭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又使老人的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30986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