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时间:2024-04-30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flcs/202404/t20240428_118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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