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度)

时间:2024-04-3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度)

  开篇语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湖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审判政治性强、专业性强、创新性强、国际性强的规律特点,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按照“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的总体要求,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做实能动司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2023年,省人大首次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审议并予以充分肯定。

  

  一、2023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

  (一)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202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764件,其中民事案件16432件,刑事案件1324件,行政案件8件。湖南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新收案件增幅趋于平稳。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50件,同比增长3.04%,其中民事案件14871件、行政案件6件、刑事案件773件。从案件类型来看,商标类案件6566件,著作权案件7059件,专利类案件98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99件,其他案件642件,数量分布与去年基本持平。

  --知识产权侵权手段愈发网络化技术化。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涉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交织的案件增多,如涉网络服务、流量、大数据、人工智能、拦截广告、开源软件等新类型案件同比增加41.21%,以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同比增长36.36%。这些案件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赖于对新技术的深入分析。

  --案件分布与地区行业发展特色紧密相关。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地区分布主要分为三个梯队:一是长沙地区,新收案5044件,占全省收案的37.26%。二是郴州、衡阳、娄底、株洲等八市,收案自1097件至617件不等,共占全省收案的51.29%。三是常德、湘西等五个市州,收案自487件至185件不等,共占全省收案的11.45%。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具体案件类型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区行业发展特色等紧密相关。比如,长沙先进制造业、文化企业蓬勃发展,涉技术、影视制作等案件多发。衡阳、湘西文旅产业发达,涉旅游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娄底、邵阳小商品经济活跃,涉小商品类知识产权案件占当地知识产权案件总量80%以上。

  --批量维权案件比例仍然居高,大部分在基层以调解方式化解。审理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纠纷,80%以上的案件为集中、批量维权。知识产权管辖调整之后,大量的一审案件下沉到基层法院,大量案件在基层化解,调解率64.82%,远超普通民事案件调解率。

  (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大局成效明显

  2023年,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了一批自主创新技术、自主品牌和智力创作成果,涵盖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种源种业、自媒体、智慧城市建设、数据权益等多个领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保护,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新技术、新产业、新商业模式催生大量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件,湖南法院秉持规范与促进并重的司法政策,既重视对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注重为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留出发展的空间,提炼形成新型竞争市场规则。依法审理“数据爬取”案、“买卖百度账号”案、“知网数据库”案等新类型案件,探索数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审理“万词霸屏”“广告拦截”等涉技术中立案件,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维护市场法治环境。依法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坚决制止恶意抢注、 囤积商标等行为,持续加强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服务品牌经济做优做大做强。依法保护“笨萝卜”“文和友”等“网红”品牌,助推网红经济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坚决制止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进行良性竞争。审理“绝味”诉“纯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对以线上线下、字号、商标多形式、多角度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侵权行为,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有效震慑恶意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提高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对涉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积极探索“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全面守护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审结吴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销售假冒食品,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充分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审理某烟酒行诉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良性运行,有效威慑和防范侵权行为。

  --加强平等保护与国际合作,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展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科学、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更强吸引力。审理被告人杨某、庄某、皇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对被告人销售假冒美国索尔公司“SOR”品牌压力开关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该案审结后,美国索尔公司送来感谢信,并基于对长沙营商环境的信任,计划在长沙投资建成生产基地,实现产销一体。审理侵害德国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案,赴全国多个省份依法调查取证,查明该案关键事实,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西门子公司送来中英文感谢信,感激中国法院营造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良好营商环境。

  --强化提质增效,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践行“如我在诉”意识,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采取小额速裁程序、简案线上询问和线上开庭、设立快审速裁中心等机制和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2022年缩短8天。依法积极适用证明妨碍排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积极运用加大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手段,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在化工、医药、新材料等领域,先后依法作出最高2000万元判决,98%的胜诉案件依法支持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解答》和5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基数的计算、倍数的确定等18个问题进行答疑指导,确保辖区内法律适用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协调。在6个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总计判赔惩罚性赔偿金额4000余万元。

  (三)完善多元解纷,纠纷实质性化解持续加强。在巩固去年“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省高院2023年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深化年”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工作。全省14个中级法院及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19个基层法院均与当地检察、公安、司法、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对接23个知识产权调解组织,313名调解员的知识产权调解体系,采取在线委派调解、集中调解、“示范性判决+普遍性调解”等调解方式,共计在线诉前调解知识产权案件13633件,诉中调解结案9188案件,调解率达65.122%,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调撤率。长沙中院与衡阳中院签署司法协作协议,探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统筹长沙、衡阳两地法院多元调解力量,优化资源配置。邵阳法院聚焦产业集群、专业市场等区域,成立邵阳经开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邵东市国际商贸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专门解纷机构,满足创新主体多元解纷需求。马栏山人民法庭构建“枫桥式法庭多元纠纷化解”路径,运用审理个案打样式“示范诉讼”,一次性化解740件潜在知识产权案件,重点区域纠纷化解取得实效。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裁判指引(试行)》,适用“在线诉调对接+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数同比增长112.58%,1起案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四)立足地方特色,专业化审判体系日益完善。聚焦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国家文化产业园等高新产业园区,设立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人民法庭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打造具有地域和产业特色的专业化审判机构,并配套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探索“专门法庭+园区+工作站”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新增张家界中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宁乡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等知识产权专门保护与服务平台。目前已初步形成由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引领,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为示范,2个知识产权专门人民法庭为特色,其他中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支撑、若干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工作站为补充的、具有湖南特色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

  (五)坚持能动司法,司法职能有效延伸。全省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行业监管漏洞、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积极向管理部门、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引导其完善管理、改进工作、规范行为,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2023年,全省法院共计发出7份司法建议,针对涉电商平台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主动向电商平台和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获反馈,全省法院涉电商平台案件同比减少92.03%,有效推动平台提升治理效能,规范平台经济有序发展。郴州市苏仙区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多发高发的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构建知识产权类纠纷多元解纷模式的司法建议,直接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该司法建议获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等奖。

  (六)联动多方力量,协同治理不断深化。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协同保护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就集中管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专业化建设、程序衔接等事项开展全方位合作。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版权局联合出台《关于深入开展版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立“专业审判+专业定价+行业调解”联合指导工作机制,推动7个市州的行业协会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许可,有效解决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促进整个版权产业良性健康发展。长沙中院与长沙市检察院签署《加强惩治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合作备忘录》,推动法院首次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予以司法惩罚。岳阳中院贯彻落实湘赣鄂三省法院“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与湖北咸宁、江西九江等地法院及行政部门举行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七)创新公开方式,司法宣传更加深入有效。省高院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紧紧围绕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制定研究处理方案和任务清单,切实把人大审议意见转化为推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自觉接受监督,重大案件采用全媒体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等旁听庭审,赢得社会各界高度评价。省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和展现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果、新规则、新经验,受到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红网、湖南卫视等媒体关注和报道。精心筹划“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共计进行街头普法、送法入企业、送法入园区、送法进校园、委员说法、典型案例发布、空中普法会客厅等普法宣传活动50余次,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应邀为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科创企业等作专题讲座,助力提升执法能力,增强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二、以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作为“制造业大省”,湖南拥有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新一代自主安全计算系统4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队”,数量居全国第三位、中西部第一位。连续4年实施“十大技术攻关项目”,累计完成研发投入20.7亿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47项,推动应用示范70项。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湖南法院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论述落到审判实践,围绕湖南战略定位和特色产业,依法审理涉肿瘤治疗电场、总生物碱提取物的制备方法、无人驾驶、环保包装发明专利等涉及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前沿领域和高新技术案件,服务保障推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

  (一)加强区域优势产业保护,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依法审理一批涉工程机械、航空动力、轨道交通等重点产业案件,服务保障推进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依法审理涉三一汽车公司、三一智能控制设备公司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保障湖南先进制造业自主创新成果。认真研究湖南先进制造业高地法治保障的问题与对策,形成《切实加强湖南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司法保障的报告》,陆续转化为推动我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发布《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长沙宣言》,为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二)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创新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威慑作用,审理马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对以不正当手段破解中车公司打磨车控制逻辑算法等技术秘密并制造、销售同类技术产品的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依法支持权利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权利人1800余万元,该案是我省判赔额最高的技术秘密案件,有力保护了中车公司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相关技术,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针对企业员工跳槽后商业秘密泄露、技术流失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涉国企技术流失案件审理情况报告》,为工信厅、科技厅等部门加强创新提供决策依据。参加湖南省地方标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专家审查会,为加强全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献言献策,推动形成地方标准,优化创新创造法治环境。

  (三)增强创新主体权益保障,激发原始创新活力。按照有利于创新和创新者权益保障、促进成果流转应用的导向,合理认定了涉锂电池技术转让、心血系统临床药物技术开发、跨境供应链系统软件开发等科技成果在转化应用各环节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推动创新驱动内涵型增长。妥善审理科技成果权属、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实现对发明人和企业创新的双向激励,推动创新人才依法有序流动。在佛山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认定发明权属,平衡创新相关利益分配,激励创新。

  (四)完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破除技术事实查明难题。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与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技术咨询专家库、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库共享专家人才,进一步扩大技术调查官队伍范围。在审理涉“用于活塞泵的偏心凸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委托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派技术专家,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供了相关咨询意见。在审理涉“含银抗菌溶液制备工艺及技术参数”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依职权从湖南省首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名单中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技术咨询意见,有效破解技术类案件中专业前沿、疑难复杂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

  三、以加强涉农知识产权审判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的根本和命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粮食安全必须靠我们自己保证,中国人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湖南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水稻播种面积、总产量均居全国第一,湖南法院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种业自主创新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种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加强种业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妥善审理涉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严格保护国家种质资源,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在“彩花甜糯8号”玉米种子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结合专业检测报告和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推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之间的亲子关系,有效解决侵权事实认定难问题。同时判令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者停止对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强化司法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用好用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在曹某某等3人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中,对销售杂交水稻假种子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审理涉杂交水稻新品种行政处罚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执法,维护粮食安全。针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技术事实认定难的审判壁垒,选聘产生湖南省第一批植物新品种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种业专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增强种业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二)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推动“名优特”农产品品牌建设。坚决打击假冒“炎陵黄桃”“樟树港辣椒”“昭通苹果”“信阳毛尖”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积极回应“三农”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司法审判助推乡村振兴。审理“沾化冬枣”地理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描述中以“否定词+他人地理标志”作为商品标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推进农业品牌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强化工作协同,全方位服务保障种业创新发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种子法执法检查,为完善《种子法》贡献司法智慧。省高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省检察院等部门开展联合工作会议,推动形成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监管执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签订《长沙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基地战略合作备忘录》,建立“长沙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基地”,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地方特色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与湖北咸宁、江西九江三省相邻地区的中级法院和市场监督局签订跨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共同发布《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对绿色农业、农林科技等产业60个地理标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积极开展多方调研,切实优化种业创新发展环境。省高院走进湘西州花垣县十八洞村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种业知识产权、产业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现场答疑解惑,为乡村振兴、种业产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走访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种业领域重点企业,就如何充分利用华智生物旗下国家级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实验室和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ASL)资质,有效实现成果转化等提出建议,激发育种原始创新活力。围绕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研究和经验总结,梳理分析近五年来审理的涉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形成《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等调研成果,获得省委、最高法院充分肯定。主动履行司法建议职责,向省农业农村厅发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从源头减少涉农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建议,推动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数字化管理体系,引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管理、使用、运营、保护等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运行。

  四、以加强文化知识产权审判推动文化强国建设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湖南一直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早在2006年,就明确提出文化强省战略。10多年来,湖南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与科技、旅游、创意深度融合,有力地推动湖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产业动力强劲、活力四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数量基本保持在全国第五位,营收规模在全国第十位。2023年10月,湖南省委、省政府在现代化产业体系“4×4”的产业布局中,把文化旅游纳入了4大优势产业。湖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生产机制、培育新型业态、优化结构布局、加快转型升级的规范引导作用,全面加强对文学、艺术领域等著作权的保护,促进文化艺术创新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一)重视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审理涉对联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明确具有独创性的对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改动对联,导致作品原意变化的行为侵犯了作品完整权,以知识产权审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审理涉汉服元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抄袭他人具有汉服元素的原创服装款式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促进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二)加强优质影视作品保护,营造影视行业发展繁荣良好市场环境。立足湖南文化传媒大省定位,妥善审理《明星大侦探》《乘风破浪的姐姐》《歌手》等一大批湖南知名节目版权侵权案,助力“广电湘军”品牌打造。立足“大IP”生态格局,拓展优秀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审理侵害电视剧《陈情令》衍生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在电商平台擅自销售《陈情令》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审理擅自使用《狂飙》电视剧相关元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狂飙”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对在游戏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狂飙》电视剧相关元素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优秀IP开展游戏、剧本杀、微短剧等文创二次开发打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探索长短视频保护边界,促进文化创新和新型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数字经济时代下,大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措施介入视频创作、传播、收益等经营过程,新类型视频创作和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不断涌现,如剪辑长视频画面配以文字内容制作解说类短视频,模仿他人短视频拍摄主题、内容及方式制作相似短视频等。全省法院积极探索长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理“狂飙”诉“B站”案,厘清“合理使用”“通知-必要措施”“反通知规则”,明确影视解说视频等二次创作者及平台的行为规则和责任范围,促进长视频制作者、平台、短视频创作者之间形成“授权-创作-引流-共享”的生态闭环,共建视频产业知识产权和谐生态。贯彻“审理+治理”的纠纷处理理念,在审理腾讯诉抖音长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中,确立视频产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企业从诉讼走向合作的可能,助力国内两大视频头部企业达成产业合作协议,推动视频产业良性竞争。

  (四)加强数字文创作品保护,推动文化科技跨界融合。妥善审理涉软件开发、视频创作、动漫游戏等纠纷案件,促进文化创意行业及新兴业态发展。审理涉延时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明确具备独创性的延时摄影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界定了延时摄影的作品属性,并充分考虑涉案作品的拍摄难度及拍摄成本,加大赔偿力度,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推动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延伸文化产业链。聚焦“文化+科技”深度融合,走访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芒果超媒、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地,共同探讨区块链+知识产权、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场景融合、数字版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回应新型数字技术下文化产业司法保护需求。形成《加强马栏山文创园知识产权保护 助推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报告,推动共同打造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产权运行生态。

  

  结束语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我省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攻坚之年。湖南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省之大计”的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作用,以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严保护”专项行动为契机,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奋力谱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湖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篇章!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侵犯中车公司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受害单位时代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主要从事控制用计算机及软件、养路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等产品,系中车株洲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向某、刘某、成某、漆某某等人曾长期担任时代电子公司的高管、技术研发人员,长期从事时代电子公司大型铁路养护机械打磨车、捣固车的研发工作,熟知时代电子公司的技术信息,与时代电子公司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马某某于1999年7月入职时代电子公司,先后参与并主导捣固车技术研发、打磨车技术研发,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工程师,2017年6月离职时职位为A2级别。2018年,马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长沙瀚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并先后聘请了陈某某、向某、刘某、成某、漆某某等原时代电子公司大型铁路养护机械打磨车、捣固车技术的高管、技术研发人员为核心来组建研发团队,研发涉案侵权产品包括捣固车控制系统配件B19键盘模块、捣固车数字量输入模块DI(软件部分)、打磨车控制系统(结构设计和控制算法),受害单位的相关技术在长沙瀚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过程中被不同程度的参考、使用,上述技术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相关技术信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上述技术信息包含9个密点,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86万元。长沙瀚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马某某明知其研发团队实际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但始终采取漠视、放任、纵容的态度,导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

  【裁判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沙瀚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用于公司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损失达48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马某某作为长沙瀚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其判处刑罚。对于两被告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时代电子公司486万元,并以鉴定机构认定的侵权获利作为基数,判决惩罚性赔偿金1398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格保护轨道交通领域核心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对不正当获取他人核心技术秘密,并制造、销售同类技术产品,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损失的被告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予以刑事制裁,并支持受害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主管人员予以惩罚性赔偿,有力保护了权利人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相关技术,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二 涉“长高电新”标识恶意诉讼司法惩罚案

  【案情简介】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科技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具备输变电设备制造、电力设计与工程、电力交易运营及综合能源管理的产业链齐全综合性集团,其首次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8年,首次申请注册“长高”系列商标的时间为2006年。2022年3月,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福齐天公司)围绕“长高”商业标识,开始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枚“长高电新”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其后,猴福齐天公司将该商标使用权以知识产权出资成立与长高电新科技公司字号相同的长高电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并与其他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中电装备”“诚通证券”等500余枚商标。2023年,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以长高电新科技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00万元。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告系以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对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他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与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一起利用案涉商标,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诉请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罚款10万元。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者予以司法惩罚的典型案例。该案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决心,对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擅自使用《狂飙》电视剧相关元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电视剧《狂飙》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的酷云数据、云合数据、灯塔数据、西瓜数据、百度指数、微博话题、豆瓣、知乎关于收视率、播放量、市场占有率、热度、讨论度等数据显示,《狂飙》在首播期内已建立极高的热度和公众讨论话题度。被控侵权游戏“王者光辉”的著作权人为被告雪糕公司,出版单位为被告群游公司;小程序认证主体、收费主体为被告玩心不止公司。被告栖慕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小表妹说传奇”中发布了众多针对被控侵权游戏的宣传推广视频,视频中宣传称被控侵权游戏为“狂飙版本”的传奇手游,“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并且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元素以及人物形象,包括角色名称、地点名称等,同时,涉案视频中还称“广告素材宣传场景达到一定关卡或者触发相应模块后出现”。

  【裁判结果】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狂飙”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在点击量、播放量、评论次数、话题量等方面都引发极高热度的电视剧,其剧名可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栖慕公司作为抖音账号“小表妹说传奇”的实际控制主体,在明知《狂飙》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其制作、发布的多个被诉侵权视频上使用《狂飙》剧集名称,标注“狂飙版本”以及《狂飙》人物、道具、环境等多元素的行为,即使是非同类商品或服务,通过综合考虑侵权人在热播期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对涉案电视剧时效价值的损害,以及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栖慕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剧剧名及其影视元素予以跨界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充分考虑了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电视剧热播期,时效价值损害大等因素,对在游戏中擅自使用知名电视剧热门元素,跨界蹭流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为优秀IP开展游戏、剧本杀、微短剧等视频文创二次开发打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也是人民法院为推进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 “明星大侦探”诉某平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明星大侦探》系列综艺节目(案涉九个作品,共计一百余期)是芒果TV推出的国内首档明星推理真人秀节目,自2016年开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播放量较大,知名度较高。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该节目的著作权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系“哔哩哔哩”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双方曾于2020年就涉案作品著作权产生纠纷,宽娱公司书面承诺“尽最大努力防止同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2022年快乐阳光公司在“哔哩哔哩”视频平台再次公证取证到了3389条传播涉案作品的视频,该平台甚至还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快乐阳光公司主张宽娱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改编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宽娱公司停止侵权、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中约3300条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宽娱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宽娱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教唆侵权及侵害改编权、署名权。宽娱公司应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基于其曾承诺防止侵权的约定义务,其还应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宽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自媒体平台实施帮助侵权承担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例。判决综合考虑权利作品数量、知名度、制作成本、许可收益,以及被诉侵权视频数量、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主观恶意等因素,适当提高判赔标准;并基于约定义务判决网络平台承担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审查义务,对探索版权许可制度和平台责任具有有启示意义。

  案例五 涉文献数据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莫某某系涉案1256篇作品的作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系中国知网的经营者。莫某某发现,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收录入中国知网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并经由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库总站”向公众传播,遂起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学术期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学术期刊公司辩称,莫某某已就其中257篇作品在中国知网总站的传播行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对该部分作品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知网对其他作品的传播亦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在浙江图书馆“知网数据库总站”公开登载涉案文章,构成侵权。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包等与中国知网不完全相同,学术期刊公司关于重复诉讼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学术期刊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一审法院判决学术期刊公司赔偿莫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12万元。莫某某、学术期刊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同一性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就同一作品实施了几次“提供”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被前诉审理的“提供”行为所覆盖。而文献网络数据库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对作品的“提供”行为核心在于主数据库对作品的收录和公开,镜像数据库的设立是对传播范围的扩大而非新的传播行为,故著作权人就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向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了在先诉讼后,再就其镜像数据库同期传播同一作品的行为向该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的,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在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错误认定后,经侵权作品总数的扣减和单篇作品赔偿标准的提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实体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数据库平台总站和镜像站对同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认定。判决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提供”为锚点,结合网络数据库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镜像数据库本身并不直接收录作品,而是经由动态更新与主数据库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产品特性,认定同一更新周期内镜像数据库与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同一性,并据此认定原告就同一作品对主数据库的传播行为维权后再就镜像数据库同一时期的传播行为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诚信诉讼,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六 涉“龙”图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0日,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记公司)经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可以自身名义对侵害包括涉案第717184号、第3287031号、第7316224号、第7346784号“徐福记及图”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进行维权。第5450087号、第5965501号龙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为徐记公司。衡阳三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公司)在拼多多广慈官方旗舰店、淘宝健身堂店、阿里巴巴等多个平台多个店铺销售“广慈枇杷糖”“广慈润喉糖”盒装或袋装等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廣慈”“廣慈及龙形”标识,包装上载有的生产商均为东莞广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均为深圳市国医健康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的图形仅为组成涉案两枚图形商标的要素之一。商标权利的保护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作为商标组成的要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否则会导致保护过宽而影响公众对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并且,涉案被诉侵权的“广慈及图”商标标识中虽然也使用了龙的图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诉请保护的该两枚商标中“龙图形”的整体搭配使用的方式,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构成相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含公有领域元素的商标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注册商标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的裁判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边界,防止私权过分扩张和权利滥用,维护更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七 “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比加网、宏商网向用户提供“快排”“霸屏”服务,当用户向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服务后,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根据购买客户的经营信息情况为其选定数以千、万计的搜索关键词,制作逻辑混乱、低质量的宣传介绍购买用户的网站页面,插入到与购买用户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网站中,当网络用户输入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选定的数千、万个搜索关键词中的一个或几个进行搜索时,通常均会达到排在百度搜索链接结果首页的第1位或前几位的效果,从而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快排”“霸屏”服务恶意干扰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自然排名,干扰、妨碍、破坏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站根据其算法所形成的有序运行搜索检索数据信息服务的生态系统,导致使用百度搜索服务的用户无法获得其想要的真实和有用的数据信息,从而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站的用户体验质量明显下降,商业信誉受损,而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却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判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积极探讨,认定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了利用技术中立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案例八 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系夫妻,在靖州县渠阳镇新建中路158号共同经营靖州县方圆商店。2016年,常德籍男子高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白酒,唐某某、吴某某同意购进销售。自2016年1月至2022年5月,吴祥菊在高守松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高档白酒用于销售共计向高某某支付进货款376 900余元。2022年7月26日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白酒厂家打假专员对靖州县方圆商店展开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初步鉴定查获的302瓶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向向靖州县公安局电话报案,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用于销售的各类高档白酒302瓶,涉及8个生产企业,12个品种。经相关商标权所有人认定,其中297瓶属假冒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市场价总货值202 212元。假冒的注册商标中,“贵州茅台”“国窖”“水井坊”“剑南春”“酒鬼”“内参”“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舍得”为注册商标,“五粮液”为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二人对所有退出流通的假冒注册商品的白酒予以销毁或者承担销毁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行业禁止。

  【裁判结果】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从高某某处低价购进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37万余元用于销售,仅现场查获未予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就达20万余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相对吴某某,唐某某的地位、作用略轻。吴某某、唐某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予召回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为预防再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与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从业禁止,支持了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该案坚持严格保护、有效保护理念,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并对假冒商品予以召回、无害化处理,及时制止侵权损害的扩大,彻底消除危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九 某烟酒行销售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中,发现原告宁乡伯爵烟酒商行涉嫌购进假酒销售,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之后案件交办被告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宁乡市监局)。2021年4月8日,宁乡市监局现场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了大量假冒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别,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立案调查,原告未提供合法来源,且自述未对外销售、无销售账本,但现场笔录载明,原告店内的白酒除茅台和湘窖酒外,其余均标注了价格。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宁乡市监局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大量假冒白酒。该局先是委托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市场同规格正品价格(参照厂家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认定,后经听证,考虑到涉案商品的经营额认定存疑,宁乡市监局补充了价格认定的相关过程性资料后,再次提请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前述两批白酒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价格认定。该中心出具宁价认评【2022】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168 811元。之后宁乡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作出宁市监案字【2022】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万元,上缴国库。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对该行政处罚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了销售后果,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做出认定结论,宁乡市监局依据该结论认定违法经营额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因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在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宁乡市监局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宁乡伯爵烟酒商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刑行衔接”协同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司法”在强化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方面的深度协作,为高效精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同时,判决为行政处罚的标准、司法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新思路,对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具有引导意义。

  案例十 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与KTV经营者版权许可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近年来,全省法院涉KTV经营纠纷呈现出案件数量多、许可费定价难、争议大等特点,权利人维权困境与行业经营不安定性之间的矛盾突出,挤占了大量司法资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环境下歌曲许可使用机制的失灵,即集体管理组织与KTV经营者之间未能就许可费的收取方式、标准等达成协议。本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以KTV经营者未缴纳版权许可费,擅自使用其曲库歌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郴州中院受理后,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一是广泛凝聚合力,积极会同版权管理、文化执法等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推动综合治理。二是持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对行业特征和矛盾趋势进行专业调研和分析,敏锐抓住矛盾焦点,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析事明理。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引导作用,运用“示范性判决+普遍性调解”、“以本案判决促后续签约”等方式高效化解大量纠纷,最终成功推动音集协与KTV经营者之间就许可费达成协议,审理的音集协与KTV经营者许可费纠纷案件全部调解撤诉结案,并促使苏仙区法院受理的同类纠纷诉前调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推动文娱产业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承办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案促调、以调促治,最终引导作品使用人以许可代替侵权,有效解决了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和海量被许可人之间作品许可费定价难、争议大、纠纷多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

  1.“湖南春晚”诉某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案

  --贯彻落实新著作权法,依法适当扩张广播组织权辐射范围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实现新技术新模式下广播组织与其他相关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有效激励文化产业创新活力。

  2.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恶意诉讼案

  --认定行为人明知另案生效判决已查明被控侵权人并非指控网站实际运营者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对非侵权责任者进行诉讼追责,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构成恶意诉讼,引导权利人诚信维权。

  3.擅自销售《陈情令》衍生品不正当竞争案

  --认定擅自使用影视作品《陈情令》的作品名称以及人物姓名,以此来提升自家商品的关注度和竞争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充分保障优秀影视作品合法权益,助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芒果TV”诉广告拦截案

  --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广告拦截软件”的开发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网络环境下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以及“广告拦截”行为的定性进行了积极探索,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良好竞争秩序。

  5.“树蛙部落”与凤凰旅投公司商标侵权案

  --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和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合理平衡商标权人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利益,推动湘西地区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6.涉“歌莉娅”商标侵权案

  --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明确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商品的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权利人,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意义。

  7.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运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无缝衔接机制,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共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推动纠纷高效化解。

  8.涉卫浴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运用“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原则,明确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标准,同时,对生产者的初步认定及举证责任予以规范,推动溯源治理。

  9.某化妆品公司诉经销商、销售商共同侵害商标权案

  --综合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分终端销售商与其上游经销商的责任承担,净化市场环境。

  10.“慕氏酒店”诉“慕思酒店”商标侵权案

  --对故意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侵权行为进行依法惩治,判处同类型同规模侵权案件中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全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9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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