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时间:2021-03-01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0年4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5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决定》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工作通知,对全面清理我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现行规定进行了部署,市司法局牵头组织了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清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营商环境的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司法局在汇总各单位清理结果基础上进行了初审,报请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进行了复核,组织西南政法大学营商环境研究团队进行了专家论证。经过清理,对需要市政府废止和修改的13件政府规章形成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按程序启动相关废止和修改工作。

  二、主要内容 

  鉴于此次清理中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政府规章数量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决定》进行了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一)废止6件政府规章。《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或者与上位法重复、抵触,本次统一废止。

  (二)全面修改4件政府规章。《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因涉及修改内容较多,相关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论证,《决定》明确进行全面修改,同时强调凡是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集中修改3件政府规章。《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决定》逐条进行了修改,并全文重新发布修改后的政府规章,保证标准文本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文件原文链接:

  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zfgz/zfgz_52609/202005/t20200511_7375015.html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cjd/202005/t20200513_7382888.html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