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全面贯彻落实《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需要
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修订后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对无线电管理体制、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新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原《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称原办法)与《无线电管理条例》有较大出入,个别条款甚至存在抵触,如《无线电管理条例》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等,使原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无线电管理条例》相抵触。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当前,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利企便民。在推进“放”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不断丰富监管方式方法,推动形成无线电监管的共同治理新格局。同时,近年来,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台(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考试作弊、侵犯公民隐私等活动屡见不鲜,利用非法无线电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也时有出现。然而,原办法在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明显不足,已不适应无线电管理需要。原办法的修订是优化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无线电管理工作“放管服”改革的现实需要。
(三)推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我市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智慧城市建设快速兴起,智能产业、智能化应用发展突飞猛进。随着无线电技术向各个行业加速渗透以及无线电应用的广泛普及,无线电台(站)数量和种类骤增,无线电频率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加上我市密集立体型的城市特征,给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台(站)管理以及空中电波监管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挑战。《办法》的出台,为当前和未来频率的使用和空中电波秩序的维护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也更好地支撑服务无线电技术应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
二、《办法》修订的特点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合”。本次《办法》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与《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坚持与我市无线电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顺应无线电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二是“全”。《办法》修订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由原来的10章整合为8章,条款数量也由42条增加为54条,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的趋势,调整了相关管理制度,使《办法》更具科学性。
三是“细”。《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调整了多项制度,但个别事项在实施层面未作具体规定,《办法》在《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频率招标拍卖、转让、使用调整,台(站)日常管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重要台(站)管理,以及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无线电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与精准性。
四是“罚”。《办法》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明确了破坏无线电台(站)、违规销售、备案弄虚作假、改装微功率设备、损坏无线电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54条,内容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由于国家对军事系统和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有专门规定,《办法》还规定: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无线电管理体制。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无线电管理职责只赋予了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没有无线电管理职责,因此我市各区县(自治县)的无线电管理只能由市经济信息委直接负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力量不足,对偏远地区的监管存在困难。为此,《办法》特别强调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和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以解决无线电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同时,为了形成监管合力,规定了教育、科技、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监管效能。
(三)无线电频率管理。《办法》在《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科学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要求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二是对无线电频率招标与拍卖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纳入招标、拍卖的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以及申请资格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实施。三是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细化了具体判断标准,提出应当综合考虑频率使用的覆盖范围、业务内容、服务对象、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同时,针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规定了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四是针对无线电频率的转让,规定了受让人与转让人的义务。五是针对无线电频率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规定了调整机制,解决用频单位的使用难题。
(四)无线电台(站)管理。针对我市无线电台(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按照基本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重点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移动通信等领域的台(站)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量处理、集中办理等方式,提高公众移动通信、轨道交通、电力等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审批效率。二是加强了重点无线电台(站)的保护,规定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三是强调了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和电磁辐射环保要求,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等内容。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办法》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的禁止行为,如禁止销售未依照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二是明确了销售备案的具体时间和内容,要求销售者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销售备案手续。三是补充了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具体要求,明确申请办理临时进关审批手续,应当提交设备进关申请表、提货单,并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六)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为了加强我市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维护电波秩序,《办法》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对市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二是对监测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共建共享的要求,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三是针对重要台站、重要业务、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进行了规定,分别对相关单位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四是对干扰设备的使用进行了规范,提出临时使用干扰设备应当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目的,并且只在必要的时间和区域内设置和使用。五是针对无线电的相关投诉,提出投诉人应当首先排除由于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干扰。同时,对于干扰查处,也规定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和排查。
(七)监督检查。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中的行政执法活动,《办法》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等。二是规定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无线电台(站)等。三是增加整改与约谈的执法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消除安全风险。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市经济信息委网站查询。
文件原文链接:
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zfgz/zfgz_52609/202001/t20200119_4779099.html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cjd/202003/t20200331_6869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