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01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9年7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7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司法局会同市大数据发展局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运用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是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中指出:“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大力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释放政务数据资源红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我市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发展。2017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提出以满足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十件大事”。2018年3月,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大力发展智能产业,加快以大数据智能化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发展。2018年5月,市政府颁布《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20号),着力促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提供制度保障。为全面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进一步统筹全市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发挥政府在大数据智能化发展应用中的率先作用和示范作用,有效适应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的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和严格规范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打通数据屏障,率先对政务数据实现“聚通用”,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将制定《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数据目录、数据汇聚、数据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致力于构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监督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一)《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暂行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职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形:一是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等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暂行办法》有关区县的规定执行;二是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数据资源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是规定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为了避免将政务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混淆,专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体制。按照全市机构改革精神和部门职责分工,《暂行办法》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体制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二是市大数据发展局作为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三是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四是明确各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
(三)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暂行办法》强化了目录管理:一是将各政务部门分散编制目录调整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汇总各政务部门的目录清单后,编制全市统一的数据目录;二是强调了目录编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更新管理要求;三是规定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将数据目录分解形成各政务部门的采集责任清单,并对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评价。
(四)政务数据资源汇聚。政务数据只有通过汇聚、整合才能更好发挥作用,《暂行办法》对数据汇聚全过程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规范,明确政务数据采集、整合等环节的标准和程序,解决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不一、互认共享困难的问题;二是规定各部门按照责任清单采集数据,明确各部门采集数据的边界和范围,确保数据一数一源、一源多用;三是明确了部门数据资源池、基础数据库、主体数据库的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四是对数据更新、校核、质量和传输管理等进行规范,确保政务数据真实、可靠、有效。
(五)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应用。《暂行办法》对数据共享和开放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了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的基本定位和建设要求,确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统一共享和市级统一开放的共享开放体系;二是对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和开放的不同属性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不同的管理规范;三是对共享和开放政务数据的具体途径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四是对通过共享和开放获取的政务数据的法定效力进行了规定;五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充分挖掘政务数据资源价值。
(六)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数据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一是按照不同责任主体强调了安全责任;二是对保密责任、网络安全责任、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三是建立了评估、考核评价、年度报告制度;四是明确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五是强调了审计监督管理;六是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聚焦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难、互认难、融合难、应用难的现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一盘棋谋划”。《暂行办法》不仅对当前社会关注的数据共享、开放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围绕大数据产业链条,对前端的数据采集、汇聚、整合,对后端的数据应用进行了规定,并始终将数据安全贯穿始终,实现数据采集、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的全链条管理。
(二)“一平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提供的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等功能实施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并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集中建设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统一向社会各界提供数据的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服务,实现数据的“一云承载”和服务的“一窗提供”。
(三)“一体系治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集中部署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建设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四大基础数据库;基于行业应用建设N个主题数据库;根据部门责任清单,建设N个部门数据资源池。通过构建“2+4+N+N”的数据治理体系,实现数据的左右连通、上下贯通,打破数据碎片化、分散化的困局。
(四)“一站式便民”。《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各政务部门要通过数据共享开放,开展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在“渝快办”平台上在线办、集中办、马上办。同时,《暂行办法》特别提出,通过共享开放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部门可以直接采信作为履职依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群众和企业可以作为办事要件,“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切实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增强群众、企业办事的便捷度和获得感。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司法局网站、市大数据发展局网站查询。

  文件原文链接:

  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zfgz/zfgz_52609/202001/t20200119_4779096.html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cjd/202003/t20200331_6869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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