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时间:2024-05-15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作为吉林省的监察机关,其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职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教育和预防职责: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推动公职人员增强法治观念,自觉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同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反腐败意识和能力。

5、协调配合职责:与吉林省内的其他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协调配合,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涉及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将依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参与制定和执行有关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政策和规定,为吉林省的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7、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将接受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的领导,同时也将接受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通过履行上述职责,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致力于推动全省的反腐败工作,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廉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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