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马*立)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4-05-1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奎屯大队

  告知人:闫赫、哈里木

  被告知人:马*立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19日18时02分,马*立驾驶牌号为新B81**M小型轿车行至连霍高速3819公里,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在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马*立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马*立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奎屯大队

   2024年05月08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5/2d7b2eba3d214cf8875bab7e3c6abaf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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