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裴*福)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4-05-1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东绕城大队

  告知人:徐然峰、杨姣

  被告知人:裴*福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4月4日19时17分,裴*福驾驶牌号为鲁U*2的大型汽车行至乌鲁木齐东绕城高速100公里5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裴*福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裴*福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2024年05月08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5/8307bd37323e435195cbe7883e3b86a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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