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检察路径

时间:2024-05-16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徐艳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程婷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团中央发布《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2%。可以说,未成年人从睁眼看世界就开始了数字化生存,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交友等与网络密不可分,“物理隔绝”并非上策,也是与时代发展背道而驰的。

  随着网络世界渐趋成为现实社会的“镜像”,在网络中发生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到现实,网络犯罪也并非虚拟。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一方面,“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2022年较2021年同比上升82.41%。”未成年人也是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一、当前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困境

  1.“隔空猥亵”隐案难发。“网络性侵”被称作“潜藏在屏幕另侧的触手与凝视”。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在被步步诱使暴露隐私后,又因为怕被曝光等原因,选择沉默、隐忍,致“隔空猥亵”隐案难发。据T市检察机关统计,近年来办理的14件“隔空猥亵”案件,33名被害人均为学生,无一未成年被害人主动报警。而在监护人报警后,则担忧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因案发前被害人隐私照片、视频被罪犯持续占有,有的被用于出售牟利或在非法群组交换,导致隐私外泄风险大,随时可能再次“爆出”造成二次伤害。

  2.深陷网络侮辱、诽谤难自救。“未成年人网络交往主要以现实关系为基础,线上聊天在未成年人运用互联网中占比31.3%。”未成年人交友圈固定交叉,进行的网络信息交互会直接作用于现实。在这一前提下,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经由网络传播会呈现放大效应。根据法律规定,侮辱、诽谤系“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只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时,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同时,“实践中,网上暴力与网下暴力往往交织在一起,网下暴力往往是网上暴力的延续。”由线上隐私曝光转化为线下霸凌、斗殴,不乏案例,一些孩子消极沉默应对,造成抑郁乃至自杀等严重后果。

  3.“电诈”犯罪入侵校园。最高检《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披露,电诈犯罪开始向未成年人群体渗透,在校及刚毕业学生逐渐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拉拢吸收对象。2023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诈、帮信、掩隐三类犯罪中,未成年人数同比上升68%。学生群体具备聚集性强、传播力迅速、同学关系信任体系易建立等特点,电诈犯罪集团加以引诱,即形成“滚雪球”效应。

  4.个人信息窃取防不胜防。由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是即时发生的,未成年人一般难以引起警惕,在网络社交、获取资料等需求中,不知不觉中泄露了个人信息,此外,日常生活中也会不同程度被动泄露个人信息,继而被收集,非法利用。2019年,国家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但未对监护人同意的方式予以明确。对于软件需要获取个人信息时,落实“最低限度”获取原则不到位,而提示的隐私政策冗长晦涩,监护人多数不会完整阅读,授权实为被动行为。

  5.防沉迷机制可轻易绕开。网络游戏成瘾已成为社会问题,为此国家将“防沉迷”写入了新未保法。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要求,注册游戏用户必须强制实名。但T市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一些面向未成年用户开发的,显示为8+、10+的游戏,注册时输入身份证号即可,甚至还可通过“本机号一键登录”“渠道服”等方式绕开“实名”,无需通过刷脸等方式核实用户与信息之间的同一性。实名制被绕开,一方面让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作用发挥不出,另一方面对严格遵守强制实名规定的游戏运营商显失公平,形成“破窗效应”。

  二、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检察路径

  检察机关主动加强惩治和预防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力度,推动网络空间源头治理,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在受保护的状态下更好地享受网络的便利。

  1.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在特定情况下,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主动立案受理。而“公共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只有实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才是完整的”。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不简单以浏览量、传播范围来认定危害,综合考量未成年被害人告诉不力、取证困难等问题,转移诉权,以公权力阻却犯罪侵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在诉权转移的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追诉意愿,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

  2.全面落实性侵人员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压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让罪犯付出更大代价。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与该条相对应,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一章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一是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对不履行义务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理,二是对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督义务的,要移送纪委处置。此外,推动禁止有性侵前科的人员注册实名制账号进入未成年人聚集的网络社区、群聊等,切实将“大灰狼”阻却在外。

  3.推动未成年人“两卡”分类管理。电信诈骗离不开电话卡和银行卡,推动电信、银保监会等加强对未成年人办理“两卡”的管理,强力推进未成年人手机电话卡实名制,原则上未成年人仅可办理1张手机卡,对未成年人已持有的电话卡异常活跃的,由通信公司进行电话回访,排除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实名办理网上银行卡的,限定银行卡额度,防止未成年人遭遇电诈财产损失较大或者出卖网银卡用于帮助信息犯罪。

  4.推动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网络素养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内核和第一重防御机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因此,学校应当担负起教育责任,注重学生的网络品德教育,培养网络安全与网络法治意识。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言行的监督,对发现的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言行应予以制止、教育、训诫,及早斩断网络欺凌、网络侮辱的苗头。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切实防止因不当言行发生在网络,而管辖不明、无人过问,致使危害后果升级。联合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将网络素养纳入家庭教育指导,教育监护人提高自身网络素养,树立良好网络家风。

  5.监督网络运营商严格落实“强制实名”制度。结合办案审查有无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侵犯的情况,督促网络企业、网络平台尽到必要义务。借鉴国外技术性管控措施,有效拦截不良信息,利用过滤器、监控软件等技术工具来对孩子的上网行为进行管理。针对未成年用户开发的游戏运营商应当肩负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职能,监督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了防沉迷的义务,是否落实了强化用户识别、保护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儿童隐私的责任,推动相关部门对“绕行”实名制的手段明确予以禁止。

  6.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非必要不采集。通过公益诉讼调查等方式,对线上线下非法采集或超范围采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经营者予以诉前调查,督促相关企业、公司进行整改。监督相关经营者必须在监护人授权后,方可采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同时,坚持最小授权原则,避免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严厉打击“潜伏”在网页或软件中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链接、程序,一经发现,立即溯源追究网站管理平台及APP运营者的相关责任。同时,全链条追究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犯罪上下线刑事责任,形成强力震慑。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05/t20240514_162421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