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有”笔录,打好最强辅助

时间:2024-05-16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顾静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文/徐秋露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作为“四大检察”之一的刑事检察是最传统、最被外界熟知的检察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承办人和书记员是不可或缺的黄金搭档,他们各自担负着特定的工作职责,并通过紧密协作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其中笔录制作是诉讼活动过程的重要记录,既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情况,又能记录讯问活动的“全貌”,以还原犯罪事实的真相。现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笔录制作要领,以期对办案质效有所裨益。

  一、全面熟谙,做到胸中有底

  笔录的种类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讨论笔录、联席会议记录、汇报笔录等,就刑事诉讼环节的笔录制作来说,预先熟悉案情是确保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

  1.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掌握案情的重点、难点、疑点。第一,在不打扰承办人办案节奏的情况下了解案件讯问侧重点。对案情发展脉络、争议焦点,以及事实与证据之间的逻辑等有预先的把握。第二,通过阅读嫌疑人(证人)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了解其语言特点有助于后续的讯问(询问)。

  2.有重点地摘记案情要点。不同类型的案由有不同的记录要素,有些涉及专业术语、专用名词,有些涉及人名、地名较多,这些都需了然于胸,才能使得笔录记录准确无误。

  3.预先与承办人沟通如何做到密切配合。提前熟悉讯问提纲,思想上有准备,及时掌握案件的基本讯问思路与讯问重点,了解承办人对案情的分析及看法,做到心中有数。

  二、合理取舍,做到心中有序

  由于人说话的速度基本上是要比人书写、打字的速度快,况且嫌疑人陈述部分往往有许多重复的内容,或一些与该案无关的内容,所以这就需要将其提炼精简,才能在有序记录的同时保证笔录制作的效率。

  1.概括法

  当嫌疑人陈述事实语言较混乱、逻辑不太清楚时,书记员应当使用概括法把当事人的语言进行归纳总结,用概括性的语言记录下来,但是不改变或歪曲原意、保持和突出当事人的本意。

  2.分句法

  分句法分为实时法和三句法,实时法即为时刻保持耳朵听到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话,并及时运用方法记录下来。三句法即为手上输入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这种方法在提审过程中是最为常用的。如遇到遗漏内容导致录入暂停时,应理正思绪,再次发问,补充记录下来。

  3.省略法

  可以省略记录的内容有:出示给嫌疑人确认卷宗材料中列明的书证明细,但注意要记录清楚省略的诉讼材料的详细名称及页数,另外要将问讯中提到的重复啰嗦以及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略去。

  三、准确转化,做到文中有理

  各类笔录都是如实记录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但笔录并非完全不变地将语音转化为文字,由于在法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与诉讼口语同步生成,所以在各类笔录的制作过程中,会涉及诉讼口语和书面记录语言之间的转换,以及对歧义表达的精确化,以此让笔录更加有条理,文义表达更为准确。

  1.口语转化

  笔录制作就是客观真实地将听到的口语转化为书面记载的形式,应当在不改变原先语言风格的前提下,对口语进行省略、加工、注释。需要注意四点,一是尽量不直接使用法言法语判断;二不改变犯罪嫌疑人语言风格;三应与嫌疑人个人经历、文化水平相符;四要尽量避免不符合口语习惯的书面语的使用,从而达到如实地记录供述,尽量不掺杂个人感情色彩,必要时以拼音标注。

  2.歧义转化

  对病句的转换是将错误的语法或者用词改成正确的,其中会出现多层定语语序使用不当的情况,可能会造成理解困难或者多种可能的解释,最终导致歧义,这方面需要多加注意。

  例:“我们几个公司的员工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操作的”(“几个公司的员工”可以理解为①几个公司分别的几名员工;②一个公司的多名员工)。如可结合上下文,判断其含义的,则没有歧义;若无法根据上下文判断,如上述例子的情况下,就需要问清楚当事人的真实含义再记录,之后根据案件需要联想发问,例如可讯问对方是哪个公司的哪个部门的哪几位员工,姓名是什么等细节问题。在记录过程中也要避免句子有多种理解的情况存在。

  3.语言转化

  方言、俚语有动态性发展趋势,依靠自身的经验累积不能够保证对语言理解绝对的正确。故若在提审时遇到方言、行话、隐语等非规范化的语言,应转化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普通语言并深入细致的照登实录,有必要时可再加以括号注释,若有涉及重要事实的关键词应进行必要的解释后再予以记录。

  笔录是诉讼卷宗中不可或缺的言词证据,笔录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甚至影响案件的审理。而书记员作为最强辅助选手,协助检察官办好每一起案件是其职责之所在,也是其价值所在。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05/t20240514_16242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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