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村委会需公开集体财产状况 保障村民权益
时间:2024-05-22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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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保障农民朋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更是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村委会、村民小组,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肩负着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村里集体财产状况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农民朋友能够清晰地了解村里的财务状况,从而共同监督和参与村子事务。
公开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以及那些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这些信息的公开,为农民朋友提供了全面了解村务、参与决策的重要渠道。
农民朋友还享有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这意味着,当他们对村里的某项账目产生疑问时,可以依法申请核实,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务管理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农民朋友更好地了解村务,更有助于推动农村治理的民主化进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村委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公开或者公开不真实的事项。面对这种情况,农民朋友不必气馁,可以通过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村务管理中来,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通过深入了解村务、参与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我们可以为村子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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