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秋沅:“小切口”抓抢邮轮黄金发展期 新制度推进靠港补给便利化
朱秋沅
一、立法背景
邮轮产业是当今全球旅游业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据国际邮轮协会的数据,2014—2019年邮轮产业在加勒比、欧洲、地中海等传统市场上部署的每日可就寝床位数量增长了30%—40%,而亚洲增长了191%。2009—2019年欧、美客源量和市场份额都增长了50%左右,而世界其他地区增长了200%。未来的邮轮产业将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以2022年为基数,预计至2028年全球的邮轮运力将增长19.4%。全球的远洋邮轮乘客人数将从2019年的2970万增长到2027年的3950万。2019年邮轮产业创造了116.6万个就业岗位,505.3亿美元的工资和1545亿美元的全球总产出。因此,邮轮经济被称为“水上黄金产业”。近年我国邮轮市场也在加速发展。自2006年市场起步以来邮轮旅客运输量年均增长40%以上。至2019年,中国客源数量为全球第四。
邮轮经济产业链长、带动性强,广泛涉及航运、旅游、酒店、休闲、零售、检测维修、信息、医疗健康等多种服务。与此相应,邮轮靠港补给物料种类繁多,达数万种,且采购量大、市场前景广阔,包括对境内外的船舶燃润料采购、技术采购(如船用备件、检修配件,检修设备等)、企业采购(如办公材料与设备等)、旅游消费采购(如船上商店等)、医疗采购(如医疗器械、药品等)和酒店采购等。如,一艘13万吨级大型邮轮每航次仅食品、酒店用品等船供物料采购量就近100万美元。但国际邮轮船供物资在我国采购的比例仅为10%。原因之一是相关制度软环境存在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邮轮服务市场要素集聚和服务水平提升。
为了解决国际邮轮来我国靠港补给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近日出台了《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下,贯穿“鼓励发展”“开放平等”“便利导向”“安全合规”的理念,通过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提高我国靠港补给物资供应链运营效率和服务能力,从而保障和促进我国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重大意义
一是践行高水平对外开放,适用国民待遇。在适用范围上,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国籍邮轮在停靠中国港口期间获得营运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都适用《规定》。由于服务行业市场准入的敏感性,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只将国民待遇作为“具体承诺”而非“一般义务”。《规定》第2条在靠港补给服务方面,将国内外邮轮一体对待,进一步扩大了我国高标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范围。
二是提升管理电子化、智能化和标准化,推进便利化。我国海关已实现进出境船舶监管领域无纸化作业,同时不断完善“单一窗口”相关功能。如“爱达·魔都号”邮轮的新鲜果蔬、冷冻肉品等食品供应无纸化通关上船。本次《规定》通过第4条和第12条第2款将有效实践经验予以制度化,要求提升海关与各相关部门邮轮船供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和标准化水平,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船供物资与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同时,《规定》第5条要求,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不断完善通关、仓储管理措施。电子化、智能化的管理模式,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单一窗口”功能完善必将促进各有关部门管理的标准化水平,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三是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充分发挥特殊区域和保税制度的支撑保障作用。国际邮轮港口一般是通过免税或保税制度予以支撑保障。一种是以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自由港模式为代表,绝大多数商品都可以免关税进口,通关环节也就较为简单。另一种是对于不实行一线进口“零关税”制度的经济体,则需要运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制度予以保障。如韩国釜山港的国际邮轮码头依托自由贸易区而运行。《规定》第13、14条明确,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特殊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享受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便利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通过充分发挥特殊区域和保税制度的作用,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
四是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企业供应链安全合规。《规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注重协调靠港补给便利化与进出口禁限管理措施的关系。《规定》第8条规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补给。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规定》第15条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朱秋沅系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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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05/t20240522_499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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