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闭中的电动门抢行受伤,向物业索赔能获支持吗?

时间:2024-05-2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电动门抢行受伤损害赔偿案,受伤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王女士家住某小区,小区门口的人行通道设置了电动门。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大门会自动打开,然后自行关闭。2023年12月24日下午,王女士跟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接孩子放学。恰巧前一个行人走出去,电动门开着,但眼看着已经开始往回关了,王女士准备加速通过,然而还是没赶上,车轮撞上了关闭中的电动门,王女士从车上摔下来。经诊断,王女士腰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住院一周后,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0万元。她认为,正是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电动门未安装警示标志,保安也没有及时阻止,才使其遭罪。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完全是王女士自己的侥幸作祟,企图从门夹缝中穿过。当时电动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王女士在电动门关闭过程中抢道骑行而出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摔倒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区大门运行方式以及强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风险,但未下车采取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等正规操作,在大门已经处于自动关闭过程中强行骑车通过。王女士对在夹缝穿行过于自信,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女士被大门撞倒完全是自身不当行为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法院对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确立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成立,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本案中,物业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王女士因自身行为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

  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仅要对选择的行为负责,也要对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伤者并不必然有理”,有理的前提是有据,即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案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习以为常的安全隐患,“抢”来的往往是事故,“等”来的才是平安。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pfrd/202405/t20240520_119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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