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简介

时间:2024-05-27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自治区内的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在职责上,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它通过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和处置,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不被腐败侵蚀。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还承担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同时,它还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在自治区内行使国家监察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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