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监督职能: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遵守道德操守的情况。监察范围覆盖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调查职能: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3、处置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促进廉政建设职能: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促进公职人员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5、协调配合职能:监察委员会将加强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在案件调查、处置、移送起诉等方面,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监察工作的高效顺畅。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调查、处置和促进廉政建设,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自治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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