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以下是其历史沿革的详细概述:
1、建国初期:宁夏省人民政府在1949年12月28日任命了宁夏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邢肇棠任主任,王金璋任副主任。1950年3月29日,宁夏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通知,规范全国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全称,宁夏省人民监察委员会遂正式称为“宁夏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
2、主任与副主任的更迭:1951年12月24日,邢肇棠任宁夏省人民政府主席,李坤润接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马全良任省监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王全璋不再兼任省监委副主任。
3、机构调整:1953年3月,省政府第三次行政会议对省监委进行了调整,李坤润任主任,路思温任副主任,委员11名。同年4月,省监委秘书室改为办公室,财政经济科改为第一科,政治文教科改为第二科。
4、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与监察厅的设立:195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同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马志新任监察厅厅长,路思温任副厅长。自治区监察厅下设办公室、监察一处、监察二处。
5、监察厅的撤销与恢复: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决定撤销监察部。同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正式撤销。1987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讨论恢复自治区行政监察机构,并任命窦连吉为自治区监察厅厅长。1988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的通知》,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印章”,自治区监察厅正式成立。
6、新时代监察委员会的成立:2018年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了区、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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