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长贪腐、枉法裁判终受惩,法律不容践踏!

时间:2024-06-21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原山西省吕梁市原某某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及法庭庭长郝某甲,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据了解,郝某甲于2021年9月1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随后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及受贿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并最终被执行逮捕。

在深入调查后,法院查明郝某甲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在2018年4月处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郝某甲多次接受案件相关方——供销社主任李某甲的宴请,并非法收受其现金7万元及价值0.37万元的山西汾酒。在此情况下,郝某甲未能履行法官的职责,未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一错误判决给原告供销社造成了高达513.32068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中租金413万元被免除,另有100.32068万元被李某甲、冯某甲等人私分。该判决随后被认定为错误,并依法进行了重新审理。

此外,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郝某甲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多名当事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4万元。这些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尽管在案发后,郝某甲的家属代其全额退缴了赃款,但这一行为并不能掩盖其犯罪的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郝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法院认为,郝某甲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主观上枉法裁判的故意,且其收受李某甲现金的事实也得到了充分证实。此外,郝某甲收受的钱款虽为事后感谢,但其在收受时主观上是明知的,因此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郝某甲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了29.4万元的受贿事实,但法院认为这并不构成自首。因为在监察机关立案时,已经掌握了郝某甲收受李某甲7万元钱款的犯罪线索。这一事实表明,郝某甲的主动供述并非出于真诚悔罪,而是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郝某甲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郝某甲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郝某甲退缴的赃款36.77万元也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郝某甲个人违法行为的严惩,更是对全体司法人员的一次深刻警示。它提醒每一位司法人员要时刻牢记法律职业道德,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腐败、维护法治的坚定决心。

案件来源:(2022)晋1130刑初1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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