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有新规

时间:2024-06-24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近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2号)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持续加强消防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广东着眼于消防事业发展大局,推动解决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打造多元化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维护全省消防形势安全稳定的法治行动。

  立法修订背景

  专职消防队是我国多元化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是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推动城乡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全覆盖、全面提升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迫切需要。而《规定》的修订出台,为我省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促进专职消防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

  ——修订《规定》是顺应消防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规定》是2008年制定、2015年修订实施的。随着2018年消防队伍改革转制和2019年、2021年消防法两次修正,专职消防队的职责任务和建设管理要求也有所调整;2023年10月,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保障提出了新规范新要求。现行《规定》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职能定位与“全灾种、大应急”的新形势新要求已不相适应,职业保障机制与队伍建设发展需求已出现脱节,亟需修订完善。

  ——修订《规定》是解决我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我省现有专职消防队1906支、专职消防员3万多人,力量配备是我省现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数的3倍多;这支队伍参与了全省近80%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作出了突出贡献,是消防救援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我省这支队伍也存在机构属性不明、人员身份不清、待遇保障偏低、管理机制不畅,以及建设发展不平衡、人员流失率高等突出问题,亟需从制度层面上推动解决。

  新《规定》的主要亮点

  新《规定》共7章41条,主要亮点有四个方面:

  ——厘清了队伍建设管理责任。新《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优化了队伍建设范围和标准。新《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城乡区域发展差异,着眼于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统筹提升消防救援服务能力的立法定位,细化完善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具体建队范围,规定了建队验收和撤销报告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城市和有条件的全国重点镇、中心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乡镇消防队》标准。”“已经投入执勤的消防救援站人员配备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对应建设等级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充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并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统一调配。”

  ——完善了队伍管理体系。一是明晰了队伍职责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二是理顺了队伍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三是优化了人员招录机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具体招录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另行规定;统一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条件,规定了可以优先招录和禁止招录的具体情形。四是健全了管理培训机制,明确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体系,统一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规定了专职消防员培训考核、岗位等级管理、24小时值班备勤等制度。

  ——强化了队伍综合保障。为解决专职消防队机构属性不清、人员身份不明、总体待遇偏低以及队伍不稳定、专职消防员流失率高等突出问题,新《规定》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发展机制,探索明确符合消防职业特点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份属性。”“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同时,新《规定》还从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和专职消防员的从业及退出保障、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及相关商业保险、职业健康检查、优先优待、继续教育及再就业保障、表彰奖励、抚恤褒扬等方面,细化完善了相关具体规定,切实加大了对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的综合保障力度。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443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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