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特定机关和人员的监察
1、重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这里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部门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各部门的领导人员。
2、重庆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国家公务员。
3、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任命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
4、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
5、重庆市人民政府直属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目前,重庆市监察委员会设有多个厅部室,包括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等,并有两个下属事业单位。这样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公职人员和相关人员,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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