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依法治省办 省法宣办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1-03-01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省委依法治省办 省法宣办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黔法宣办发〔2021〕3号

  

  各市(州)党委依法治市(州)办、法宣办,省直各单位: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立法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法治贵州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制定出台《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系统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体系的务实之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贵州的客观需要。

  (二)《条例》的立法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多年来,我省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但由于五年规划的约束性相对较弱,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法治宣传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普法宣传教育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宣传教育方式单一,普法学法用法脱节等问题,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在“十三五”圆满收官,“十四五”开局起步关键时期,吸收以往普法经验,着力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执行《条例》,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有31条3341字,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原则、基本任务、各方职责、保障机制、监督考核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层级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每年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并鼓励全社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支持;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等,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执行性。

  二、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一)认真学习《条例》。要组织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作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将《条例》纳入中心组年度学法重点内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必学内容,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法治培训课程。要结合学习《〈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5问》(见附件),学习领会颁布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学习领会《条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在化中的重要作用,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要求。省法宣办将把《条例》纳入2021年度全省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在线学法和考试内容,帮助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加强学习掌握。

  (二)广泛宣传《条例》。要着眼推进全民守法普法,把宣传《条例》知识作为实施“八五”普法的基础工作,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推进《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活动,做到全面覆盖、家喻户晓。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凝聚思想共识,加深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理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自有宣传阵地,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平台广泛宣传《条例》的制度创新、主要亮点和具体规定,讲透讲活全民守法和普法要求。要将宣传《条例》与宣传宪法、民法典和即将出台的“八五”普法规划等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效果。

  (三)贯彻执行《条例》。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与制定实施本地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推动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作为推进全民守法普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贵州的重要基础工程,有力有序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要依法健全完善本地本部门(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各项制度机制,对当前工作运转情况进行仔细梳理,切实清理改进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措施办法,解决法治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督促考评机制,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夯实法治建设的根基,依据“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厘清共性和个性、对系统内人员和对广大群众的普法责任,真正把本部门(系统)摆入全民守法普法大局之中。

  (二)加强指导监督。要加强对《条例》执行的工作指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定期交流工作情况,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法宣办将把《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普法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指导督促。

  (三)强化协调推进。各级党委依法治市(州)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法宣办要加强与成员单位、普法责任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奋力开创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

  近期,省法宣办将制发一批《条例》单行本,请省直各单位于3月8日至12日期间到省司法厅(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30号)1302室领取。各市(州)采取邮寄方式签收。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扩大学习宣传《条例》的知晓率和覆盖面。

  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及时报送省法宣办。联系人:曹犇;邮箱:gzsfxb1302@126.com,联系电话:0851-85813810。

   

  附件:《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5问

   

   

   

  中共贵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5问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贵州建设,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2.《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答:《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于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答: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4.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谁的责任?

  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是谁?

  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7.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谁?

  答: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每年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要求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法治宣传教育的五项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法治宣传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0.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11.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都有哪些职责任务?

  答: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培训。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12.乡镇、村(居)怎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13.如何依法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资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支持。

  14.《条例》就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鼓励律师、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鼓励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5.《条例》对弱势群体法治宣传教育有什么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其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16.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类似的突发事件,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应当如何应对?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7.《条例》对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有什么要求?

  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推进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依法履职。

  18.《条例》对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国家机关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测试。承担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把宪法、法律、法规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19.如何保障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经费、师资、课时和教材,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教育。

  20.学校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答: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应当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1.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答:国家机关在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的理解和认识。法规、规章通过后,国家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

  22.如何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答: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活动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3.如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进行。

  24.《条例》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激励措施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5.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于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对其具有行政管理、任免和监察权的部门或其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pfyfzl/202102/t20210228_6688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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