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一个“小”案,收到三面锦旗
“小朱与公司签完调解协议,也经过司法确认了!多谢法官!我们撤诉!”原告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走出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迫不及待地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段莉法官分享喜悦。
不久前,一场涉及多方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段莉的能动履职下,得到了圆满化解。
不愿一案结而多案生
段莉告诉记者,2022年12月,这场纠纷一方当事人小朱的父亲朱某随单位承包的项目到江西上工,不料在工地上突然晕倒,虽被同事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仍不幸离世。2023年11月,小朱以2022年9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为依据,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房山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朱某死亡为工伤。2024年2月,房山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朱某死亡属于工伤,由机械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机械厂不服,一纸诉状将房山区人保局告上了法庭。
“本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行政纠纷,然而,在多方调查之后,才发现事情并不简单。”段莉说。
法庭上,机械厂代理人坚持认为房山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表示朱某病发时和机械厂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是给另一家钢结构公司干活。
而房山区人保局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的是2022年9月22日之前朱某和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但事故发生在12月。朱某亲属提交的2022年11月、12月工资表也标注了“钢结构”字样。
“我立刻联系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莉告诉记者,该法定代表人在谈话中认可朱某在自己公司承包的工程处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并非在某机械厂工作,而是在案外钢结构公司工作。房山区人保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应予撤销。
一纸判决并非难事,可若一判了之,小朱无疑会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而导致一案结而多案生。
“当事人把这个矛盾或者是纠纷都起诉到法院了,他本身就是希望法院去帮助他解决这个纠纷,这是最重要的。”段莉说,虽然一揽子化解纠纷并不容易,但是相比于留给当事人、钢结构公司的只有未解的心结和后续繁琐的诉累,她还是想试一试。
调解过程波折不断
“因为我们了解到,钢结构公司并未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调解的焦点与堵点就是钢结构公司与朱某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费用的数额问题。”段莉告诉记者。
经过几番博弈,小朱和钢结构公司都表明了可接受的底线数额,双方态度坚决,容不得半点商量。
因为双方期待值相差甚远,调解陷入僵局……
段莉开始反反复复与双方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开导劝解。
“我特别理解你,你说父亲去世了,家里有母亲需要你照顾,并且你还得为这个事情来回奔波,有自己的工作又得请假,你肯定心里也很难受。我一定会积极地帮你去解决……”
段莉告诉记者,其实在前期的沟通中是很困难的,因为纠纷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都有各自的坚持,并且有一方(真正的用工单位)甚至不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
“在一遍一遍地与他们沟通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这个劳动者的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也看到了他们被这件事情所困扰,而不得不来回奔波的疲惫,还有查明事实时当事人不得不一遍遍重述失去至亲的痛苦。而另一方面呢,案件中这个真正的用人单位,他们也是真心想赔付,但是他们也确实有自己的实际困难。”
段莉觉得,一个纠纷矛盾,当事人最后找到法院,让法院来解决,那这个矛盾肯定不是好解决的。所以她愿意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耐心,来倾听当事人的感受和诉求。
终于,在她锲而不舍地努力下,没有半点商量余地的双方在态度上有了松动,随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展开拉锯,段莉左右兼顾推动着调解进程。
几天后,在法院建议下,小朱和钢结构公司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约定到法院签调解协议。
本以为数额定了,事情即将圆满解决。但在签协议当天,又出现了突发状况。
“小朱突然表示处理其父后事的交通费两万多块钱也要钢结构公司承担。”段莉告诉记者。
就这样,两万多的“疙瘩”让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我跟他们说,你们双方都好好考虑下,不要为了这两万,让之前好不容易谈好的方案功亏一篑。”
段莉又耐着性子,带着对当事人的理解,把各种道理、利弊掰开了揉碎了讲给当事人听……
一个案件收获三面锦旗
在段莉孜孜不倦地努力下,双方“铁杵”般的矛盾终于被磨成了“绣花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
机械厂、人保局、第三人小朱和钢结构公司的调解工作有序推进。
最终,人保局自行纠错并撤回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机械厂撤回起诉。钢结构公司与小朱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前往人民调解组织签订调解协议,并经房山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一场工伤认定纠纷至此得到圆满化解。劳动者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企业减轻了诉累,同时还助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这起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事后,机械厂、小朱和钢结构公司都向段莉送来了锦旗。
回顾整个解纷过程,段莉说:“案件中每一个当事人都被矛盾纠纷所困扰,会产生很多负面的情绪,这个时候做到‘如我在诉’就尤为重要!我们要站在每一个纠纷当事人的角度或者是位置去考虑我应该怎样解决这个纠纷。”
“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讲明事理,讲透法理,还要讲好情理,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民生案。”
段莉说,要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自己被理解、被尊重,这样当事人才能建立起对法官的信任。“当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官充满了信任,那我们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再进行这个实质性的化解,就会进行得更顺畅。”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0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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