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在行动】他在金店刷卡购买金条为何会构成犯罪?

时间:2024-07-18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小张和小李到金店刷卡购买金条

  结果竟构成犯罪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16岁的小张、小李(均为化名)在他人安排下,在路边取得一张银行卡,后持卡前往一商场的黄金店铺,用卡内39.7万元电诈资金购得黄金金条近800克,后通过接力传递的方式交由他人进行转移。目前,二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小张和小李是如何用别人的银行卡在黄金店铺顺利进行如此巨额的黄金交易的呢?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小张让长相较为成熟的小李进店铺购买黄金金条,自己则在商场店门口负责交接金条,二人全程佩戴口罩。小李刷卡后不知道在POS机签单上签什么名字,提出让营业员帮助签名,营业员告诉他“随便划一下就行”。小李第一次购买24.5万元的金条后把金条交给小张,又于10分钟后在第二笔电诈资金15.2万流入卡内时再次进店购买金条。案发当天小李共购买39.7万元的黄金金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黄金珠宝公司是反洗钱特定非金融机构,须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黄金珠宝交易场所或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时,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的,应当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该案中黄金店铺店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应严肃对待涉案黄金店铺不规范经营导致涉案赃款被转移的问题,遂立即联动侦查机关与涉案黄金店铺开展座谈,会商具体措施,避免黄金交易场所沦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侦查机关在与五华区检察院商议后,起草并在相关场所张贴“关于防范涉诈资金流入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告知书”,建议黄金店铺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核验身份,不得向可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出售贵金属,发现可疑情况速报警等。商家表示:“以前没注意,竟然帮助坏人洗钱了,这次公安机关非常详细地告诉我们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什么,未成年人不能进行大额黄金交易,我们以后知道该怎么做了。”

  黄金金条具有保值增值、便于携带转移的特性,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热门选择,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法治意识不强,往往沦为犯罪分子“工具人”。五华区检察院立足办案,发现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依法能动履职,从源头治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是贯彻落实“利剑护蕾”专项行动要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的生动检察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在开展以下各项业务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交易场所、交易商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九)交易场所、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者开展业务时,原则上应当采取非现金的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的,应当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当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1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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