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经常有人说“劝和不劝离”,但是又有常言道“强扭的瓜不甜”,在婚姻中如果一方坚决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小政带您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关于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阐释,当有一方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另一方却持反对态度时,该方有权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在对这类诉讼案件予以正式审理之前,须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端。若调解过程未能成功,并且法官经过深入分析之后认为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确已破裂的话,那么相关司法机关便应该依法批准申请离婚者的诉求。对于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需要我们详细探究的是在前文所列明的几种法律情境之中:如重婚或者与他人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或者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倘若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真实存在,即使调解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法院仍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除此之外,如果有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同样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最后,如果法院在首次判决中未批准离婚申请,但双方在此后又实际分居长达一年时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有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亦应依法批准其离婚申请。
我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代表着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在离婚时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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