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快灵”地方立法的深圳实践

时间:2024-09-09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编者按: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经历了从确保“有法可依”的“宜粗不宜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再到目前的高质量立法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用“大块头”与“小快灵”的语言形象描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形式。相对于立法结构完整、调整内容广泛的“大块头”立法,“小快灵”立法的立法形式简单、立法难度低、立法速度快,并能有效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本期约请理论和实务部门相关专家围绕“小快灵”立法从多角度撰文,以期推动各地完善“小快灵”立法,提升高质量立法工作水平。

  “小快灵”地方立法的深圳实践

  瓮洪洪(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法治促进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为地方立法更加重视运用“小快灵”指明了方向,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深圳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实践“小快灵”立法理念,创新地方立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深圳“小快灵”立法的实践

  深圳自1992年获得立法权以来,也有一些立法可称得上“小快灵”,如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24条),1999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21条),同年9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29条),2000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18条),2007年出台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13条),2008年出台的《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9条)。在制度设计上,《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也都要求,起草法规规章时,对于国家有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但是从总体来看,当时立法者并未形成“小快灵”立法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只是基于朴素的立法精简思想,立法还是以“叠床架屋”的大部头居多。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例,个别立法在审查阶段时曾提出条文要精简,但最终出台时条文反而增加了不少。

  深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工作中,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开展“小快灵”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际需要,突出可操作性,探索用小法办大事,推动短小明快、精准管用的小切口立法出台。如2021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8条),2023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39条),同年10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42条);《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仅26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23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不设章节,仅有16条规定,突出一个“小”字;从2022年5月深圳市司法局牵头调研起草,到2023年9月由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突出一个“快”字。

  整体来看,深圳近年来“小快灵”立法占比大幅提升,尤其是在人大立法中,“叠床架屋”式的“条例”比例减少,不设置章节、无“过渡性”条款的“若干规定”“规定”“办法”增加。短小明快、精准管用的“小快灵”立法节省了立法资源,提高了立法效率和质量。

  二、经验

  一是立足发展与改革,进行前瞻规划。深圳正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立法不能只考虑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实践进行被动回应和事后提升,而是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主动进行前瞻规划。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深圳优先考虑“小切口”“小快灵”立法项目,增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比例。细看近年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政府立法计划,《深圳市业主组织若干规定》《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这样的“小切口”立法名称明显增多。

  二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力求务实管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深圳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设计相应的条文,创造性地提出尽可能让大部分利益相关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通过立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聚焦市民关心的城中村水电气加价问题,坚持形式服从内容,针对监管的痛点、难点、堵点进行制度设计,运用行政罚款和失信惩戒等“长牙齿”的硬措施规范代收费人的加价行为。《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8个条文,聚焦解决共享单车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三是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立法效率。以《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为例,2022年5月,深圳市司法局牵头发改、住建、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其后增加相关公用企业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先后到城中村集中的福田、罗湖等区开展立法调研,召集市主管部门、人大代表、居民代表、经营企业面对面座谈。2023年9月该规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规定从起草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仅一年有余,与一般立法通常三年甚至更长周期相比,制定周期大为缩短。这主要是因为“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内容精准聚焦,条文数量少,起草阶段调研深入,审议时争议较小,审议效率高。另外,该规定自通过至生效仅一个月时间。为推动规定落实落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深圳市加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实施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执法指引,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设置了便民举报专线,区政府、街道、社区、公司等多层面多维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告诫宣传,积极推动房东、二房东签订自律承诺书,同时在生效两个月内,对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告诫提醒为主,减少对抗。

  三、建议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实效性。立法来自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因权利发生争议,而缺少法律依据或者法律存在争议。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立法机关要从党政部门和人民群众中收集意见,同时要高度关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法规规章立项时,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集中的问题、矛盾突出的问题入手,认真梳理研究分析立法需求,精准选择立法项目。在立项、起草、征集意见过程中,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收集整理社情民意。摸清立法调整事项的现状、问题、缘由、解决方案,“因地制宜”开展立法工作。对涉及的法律关系条分缕析,细挖问题根源,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进行外科手术般的精准施治。

  二是遵循立法规律,不刻意求“小”求“快”。“小”的目的是聚焦具体制度设计,明晰权利、义务与责任,减少重复性、提倡性、宣示性等无具体权利、义务、责任内容的条款。不能为了“小”刻意把条文强行压缩在某一数值内,过度精简条文,尤其是把本应立法规定的核心制度和关键程序授权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这样看起来虽然条文数量少了,却给执法人员和社会带来不便。“快”是指立法效率高,但是不能为了快,而随意压缩程序。“快”是立法调研质量高,制度设计精妙,条文撰写质量高,因而在审议过程中没有大的争议,一次或两次审议即予通过,自然达到“快”的结果。如果为了“快”,而不认真调研,制度设计粗糙,减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简单压缩审议程序,可能立法出台速度提高了,但在实施中反而会遇到较大阻力,反而违背了立法初衷,得不到“灵”的效果。另外,不能为了“快”而随意缩短立法生效间隔,而应当根据立法实施准备情况设定生效期间,以保障立法实施效果。

  三是总结经验,及时形成“小快灵”立法体制机制。除江苏宿迁等个别地方建立了关于“小快灵”立法的专门制度,大多数地方都还未建立成熟的制度,但也都有一些规定可适用于“小快灵”立法。如深圳通过《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法规规章起草对国家有关立法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必要时可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条文较少内容层次简单的不设章,审议法规时无争议的可一审通过。各地应当结合实际,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把本地“小快灵”立法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张文静)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lf/fzgzlfgz/202409/t20240906_505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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