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时间:2024-10-2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应当根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特性,按照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路径。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带来生产要素的系列变革,促进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产业的不断升级,因此特别需要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础,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新质生产力发展要素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多个方面健全平等保障机制,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应当及时回应和适应变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充分、协调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实现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监督相互协调和贯通,为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新的检察力量。

  以保护创新为核心,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首先要加强保护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是保护创新的关键环节。充分运用“四检合一”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优势,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强化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格局。注重加强与科技部门和科创企业等的沟通,及时了解科技创新的新需求和所遇到的新问题,研究新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适用,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积极推动相关知识产权立法,确保新技术和新产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法律保护。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切实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对侵犯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的行为依法打击,对被侵害的市场主体平等及时给予司法救济和保护。

  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应注重打防结合,确保新质生产力各要素在市场中能获得公平自由的竞争机会。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假冒注册商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犯罪。结合常态化的扫黑除恶工作,扫除以暴力或“软暴力”等方式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和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加大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打击力度,进一步稳定社会的预期,提振市场的信心。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政策要求,厘清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司法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加大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力度,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反垄断、反不正当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依法整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以便利服务为手段,拓展新质生产力发展空间。在新质生产力下,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此,需要依法规范公权力行使,特别是面向企业的公权力行使,平衡科技创新自由和行政监管的关系,避免极端自由对科技秩序的挑战和过度管制对科技创新的阻碍。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针对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市场准入、经营许可、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和安全生产等行政监管行为,强化履职,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行政权益和公平待遇,督促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各种隐性壁垒问题。推动建设高效、公平、规范的政务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拓展机会和空间。

  以创新治理为抓手,优化社会生态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底层逻辑是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态系统和环境为其提供了基础支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既要治已病,也要治未病,对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积极推动多元共同治理,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创新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合力。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联系沟通,引导发挥自律、自治功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新质生产力发展风险评估以及预警机制,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新质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识别、化解潜在市场风险。

  (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5_669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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