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三项监督举措,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6月18日,盐城检察机关邀请3名听证员,在盐城监狱对张某假释监督案件进行检察听证,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司法机关代表观摩听证会。
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对于激励罪犯改造、更好更快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既要严格把握假释制度适用条件,又要充分发挥假释制度功能,对改造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罪犯,应当建议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提请假释,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江苏盐城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工作目标,用好三项监督举措,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保障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的公平公正。
依法介入监督,善用大数据筛查发现线索。制定相关工作办法,创新建立实质化同步监督机制,在监区呈报阶段依法介入,前移同步监督关口。通过假释监督办案数字化模型,对罪犯基本信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服刑表现、是否存在假释禁止性条件等字段进行筛选,排查出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罪犯名单。
如服刑罪犯张某(累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个人并无财产性判项,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公司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40万元,责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退出违法所得194万余元。盐城检察机关依托老病残罪犯数字化监督模型初步筛查,发现张某系老年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但监区未对张某呈报假释,理由是张某未能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认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所需承担的财产性判项。
精准把脉监督,依法推动适用假释。精准把脉监督要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实质性审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比如对于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要强化对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实质化审查,对于罪犯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经营者的企业被判处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审查涉罪单位的履行责任和履行能力情况。经审查认为涉罪单位无履行能力,但与涉企犯罪罪犯个人无关的,应当将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与涉企犯罪罪犯适当分离。要准确把握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7条之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即只有在查明应当由罪犯个人承担履行义务,且具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
在办理张某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公司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无履行能力,与张某个人无关,且张某主动为单位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盐城检察机关借鉴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做法,提出罪犯个人无财产性判项或者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单位无履行能力,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适用假释,依法建议监狱对张某提请假释。6月24日,盐城监狱依法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请对张某予以假释。7月30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张某裁定假释。为促进此类案件规范处理,法院、检察院和监狱还就涉企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责任判断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会商,达成共识,以此促进发挥假释制度正向激励作用。
跟进融合监督,提升监督办案效果。对罪犯同时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未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等情形的,以及根据监督办案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适时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要强化对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的实质化调查,就需要调查评估的事项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加大实地调查力度,提高评估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罪犯假释后,主动开展对罪犯的法治教育和调查回访,及时获取罪犯思想改造和监管表现情况,做好罪犯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衔接,推动提升社区矫正质量。
在办理张某假释监督案件中,盐城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听证员对张某假释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有效促进了司法公开,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在假释提请监督阶段,与监狱共同对罪犯名下企业及假释后可能的生活来源情况开展实地走访,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座谈交流,调查了解罪犯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全面掌握罪犯假释后对社区的环境影响。张某被裁定假释后,检察机关联合法院、监狱对假释罪犯开展回访,检视假释适用效果,促进张某顺利融入社会。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5_670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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