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多措并举深入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

时间:2024-11-11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汕头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的海洋生态环境支撑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加强监管排查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

  汕头市印发《汕头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专项规划为引领,每年印发实施全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省下达的海水水质目标为导向,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主线,以海湾为基础单元和行动载体,以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坚持陆海统筹思路,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狠抓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全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为打造美丽中国汕头样板奠定了坚实基础。汕头市加强陆海协同系统治理,陆上以控源截污为主线,加强入海河流达标攻坚、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入海排污口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雨污分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散乱污”整治、“河长制”落实、养殖尾水排放整治、港口污染防治,海上加强船舶和海水养殖污染防治、非法养殖清理、海洋工程监管、海洋垃圾清理等,取得明显成效。2023年印发《汕头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开展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完成全市约229公里大陆海岸线和167公里有居民海岛海岸线共520个入海排污口的“三级排查、两级监测、两级溯源”。依托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实现全市排污口“查、测、溯、治”台账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一口一档”,形成入海排污口一张图。此外,市、区(县)均发布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优化海水养殖布局,2019年以来清理清退禁养区内养殖面积超3万亩。推广生态环保浮球,建成南澳县后宅、深澳生态养殖示范区,带动南澳县海上养殖全面更换生态浮球,切实减少养殖垃圾。

  探索建立海洋垃圾清理长效机制

  汕头市印发《汕头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以全市近岸海域范围及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岸滩为清理范围,重点聚焦汕头内海湾岸滩、南澳岛全岛域岸滩,以及东海岸、北山湾、莱芜湾、海门湾等重点滨海区域岸滩,强化源头管控,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区(县)属地责任,持续开展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建立“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洋垃圾综合治理常态化长效机制。强化常态化巡查督导,加强韩江河口、青澳湾、广澳湾、海门湾等海滩垃圾监测。目前内海湾海域保洁实现全覆盖,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采取“岸线监管+海面巡查+视频监控+目标考核”等手段,2023年、2024年以来,内海湾打捞上岸的海漂垃圾分别约2105吨、1710吨。印发《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方案》,累计清理打捞水面漂浮物约140万吨,有效减少陆源垃圾入海。同时,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每年开展近岸海域国控省控点位海水水质监测、南澳青澳湾海水浴场监测、海滩垃圾监测、南澳岛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汕头港海洋微塑料监测、内海湾海水水质监测等,加强赤潮监视监测,组织应急培训演练。

   推动美丽海湾建设提质增效

  汕头市以“蓝色海湾”为抓手,统筹海陆资源,大力谋划海岸线生态修复项目,提升海岸线利用效率和价值,建立海岸线分类管控体系,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落实中央专项资金2.84亿元、省级专项资金1.09亿元,推动完成妈屿岛、新津河、义丰溪、南澳岛等区域海岸线生态保护修复,修复沙滩约1.76万平方米,养护沙滩补沙回填3850立方米,整治修复岸线17.905公里,建设生态化海堤约9.47公里,恢复滨海湿地面积40公顷,改造提升海岸植被2.08公顷,有效保护自然海岸线,提升地区生态效益。继2022年初青澳湾获评全国首批四个美丽海湾优秀案例之后,汕头市持续深化提升青澳湾美丽海湾,印发实施《汕头市青澳湾美丽海湾深化提升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全岛域各类污水从源头收集到末端处理全链条提质增效,强化地表水、海水水质监测监管,深化海洋垃圾市场化清理保洁机制,强化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化管理,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因地制宜复制推广治理经验,全力将美丽海湾建设向全岛域拓展。此外,以广东南澎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广东南澳青澳湾国家级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南澳岛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持续跟踪监测中华白海豚、鸟类等生物资源,初步构建形成监测网络。积极开展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2017年以来共救护海龟、中国鲎、鲸豚类等水生野生动物25宗,成功救助各类珍稀水生野生动物16头。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fzgz/gdpf/yfzl/content/post_452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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