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行政机关在以下情况,若出现纠纷也是适用民法

时间:2024-11-19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政府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其名义采购生活物资、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的行为,属于以等价金钱换取同等价值物质的行为,属于买卖双方地位平等的财产交易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此时政府机关的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对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限制。

【民告官】行政机关在以下情况,若出现纠纷也是适用民法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的舆情处理师阿峰在下面准备了举例说明:政府从村民张三处购买了一批办公耗材约定货到付款,但两年后仍未支付货款。此时村民如果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往往会吃到“闭门羹”,人民法院会以“超过起诉期限(6个月)”为由,不予受理本案。这时候,张三应该以政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买卖法律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政府两年未支付货款,张三此时提起诉讼尚在诉讼时效之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村民张三因为农活太忙不能亲自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起诉。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近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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